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降成本、促消费、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充分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契税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贷款未结清但还款正常无逾期的,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因购买喀什地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再交易住房缴纳契税的,允许购房人本人及配偶各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契税金额。
二、直系亲属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互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贷款未结清但还款正常无逾期记录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父母)互助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本息,包括签约“按月对冲”还款、全额或部分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等。
特此通知。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