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系亲属间提取互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28日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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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管理部

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的通知》(喀地公积金字发〔2026〕4号)文件要求,现对直系亲属间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互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操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喀什地区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2.提取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中心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或有贷款但还款正常无逾期。

3.互助偿还贷款应为提取申请人父母、子女或配偶父母在本中心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4.互助偿还的贷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且尚未结清。

二、申请所需材料

1.提取申请人、借款人共同书面申请。

2.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户籍底档等);

5.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

三、有关要求

1.本业务仅限线下办理,提取申请人及借款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辖各县市管理部服务窗口提交申请。提取申请人或借款人无法到场的,可由受托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代为办理。

2.提取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仅限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代偿。

3.签约“按月对冲”的,签约额为申请互助偿还贷款的月还款本息;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为不超过申请互助偿还的贷款余额本息。

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至少保留1个月缴存余额。

5.如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中心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便核查。

6.如遇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自治区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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