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措施

信息来源: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7月02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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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相关要求,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充分满足各族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高质量发展,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提取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缴纳契税的,自契税完税证明开具之日起1年内允许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

(二)自住住房缴纳物业费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缴纳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可每年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金额不得高于当年实际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三)购买自住住房缴纳房屋维修资金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缴纳房屋维修资金的,自开具房屋维修资金发票之日起1年内允许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房屋维修资金金额。

(四)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装修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支付费用的,自与施工单位签订装修协议或合同之日起1年内允许申请提取1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根据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装修价格不超过1500元(含),提取金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五)父母、子女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互用

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偿还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时提取互用。

本措施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7日,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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