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4日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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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疆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指引(试行)》《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16周岁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于个人所有。

第五条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约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使用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缴存

第七条 管理中心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专户,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专户下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同一缴存人只能拥有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在本管理中心或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存在正常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个人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申请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管理中心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选择按月缴存或自主灵活缴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每个公积金年度(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调整一次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原则上每年7月进行调整。调整后执行新的月缴存额及缴存方式。

第十二条 参加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后,灵活就业人员在本辖区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就业的,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转入单位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从本辖区其他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变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在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后,转入灵活就业住房公积金制度。身份转变后,当月办理完成转移并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灵活就业人员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余额。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提取政策。如遇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政策同步调整。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不存在未结清的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自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后可销户提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 个人贷款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普通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

(二)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账户状态正常。

(三)申请人为购房人,购房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同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且首付款金额与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金额。

(四)申请人与配偶在本管理中心和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信用良好,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七)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Σ(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

每位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所有月度的贷款额度加总后,可得出灵活就业缴存人本人的贷款额度。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2、3、4……。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存贷系数为1.6。后期,管理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贷款风险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二)申请贷款前,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或退役军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的,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按对应的缴存月份计算贷款额度。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四)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以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住建部门评估指导价中的最低者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第二十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料、办理程序、首付比例、最高额度、还款能力评估、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担保、贷款还款等要求,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调整,灵活就业缴存人贷款政策同步调整。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申请贷款时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个人账户存储金,在贷款存续期间,只能用于按月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异地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本市购房的,可在本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享受同等贷款权益。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逾期的,贷款银行、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催收、诉讼、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代偿等追偿措施。可按借款合同约定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划转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以抵偿借款人应付款项。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其提前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接受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对其还贷能力、抵押物等情况的核查,对已经或可能出现影响贷款偿还的因素,应及时告知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并配合采取相关债权保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以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依照《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做出处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规定,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其账户中上年结转的资金余额,每年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同步结算。每个灵活就业人员累计享受补贴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六章 财务核算

第二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资金统一核算。

第二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公积金管委会审批通过后,可全部用于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1%的缴存补贴资金,从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克拉玛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本办法亦做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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