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城市工作会议有关要求,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充分满足各族群众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促进住房宜居安居的意见>的通知》(新建金〔2025〕2号)文件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
1.单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均提高至100万元。
2.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在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3.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在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二)提高月还款额
借款人实际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职工家庭月收入的60%。
(三)优化首套房认定
疆内缴存人家庭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任一拟购房地县(市、区)无自住住房,且与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坐落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时执行首套房利率;疆外缴存人家庭,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并按照缴存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认定缴存状态,缴存状态正常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优化贷款申请条件
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次日可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年龄上限
按照国家延长法定退休年限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年龄上限统一延长至68周岁,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
(六)优化再交易住房房价计算基数
缴存人家庭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网签备案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
(七)丰富偿还贷款方式
1.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取互用。
2.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大额提取2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3.借款人在贷款偿还期内,可申请3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缩期和展期)业务。
(八)加大城镇建设重点任务支持力度
缴存人家庭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的,在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加大租房提取支持力度
1.缴存人家庭每年可就一套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由1.6万元提高至2.4万元。
2.多子女家庭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由2万元提高至3万元。
3.缴存人已有自住住房确因子女教育或通勤距离较长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老旧小区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已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自住住房“水电气暖”“门窗”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更新改造和居住设施适老化改造。其中,同一套住房“水电气暖”“门窗”改造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万元。电梯更新、加装电梯按个人实际支付金额提取。
(三)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
1.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缮住房公共区域时,缴存人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补充项目核定的分摊费用。
2.缴存人家庭因成员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大病重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解决缴存人家庭实际困难。
三、附则
(一)对同时符合多种贷款额度上浮情形的缴存人家庭,可按照最优情形测算贷款额度。
(二)所涉及政策适用于疆内的购房行为。其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不适用“商转公”业务。
(三)本措施由吐鲁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