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征信业监督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征信业务合规行为,推行中心征信从业人员的合规教育,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心从事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整理及信用培训、信用查询等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征信从业人员的从业活动受相关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从业原则,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得从事对本中心职业形象有不良影响的活动。
第七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努力掌握从业所应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与服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第八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信用信息保密原则,充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个人与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从业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责任
第十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接受中心的管理,在从业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征信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中心依法设定的保密制度,不泄漏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征信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从事业务活动,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四章 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三条 信贷科为征信管理工作牵头部门,负责落实人民银行、领导小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安排;若发生处罚事件,及时在处罚记录汇总登记表(附件1-4)登记本中心所有征信从业人员或征信业务相关事件的被处罚记录;定期组织全员培训。
第十四条 信贷科负责做好用户管理及信息记载。根据用户创建情况,在征信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1-2)详细记载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所有担任过征信管理用户、征信查询用户、征信报送用户、异议处理用户的从业人员;根据信息表将所有用户变动事项(新增、变更、启用、停用)汇总记录在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记录汇总表(附件1-1)。
第十五条 稽核科负责征信业务内部审计,对征信管理档案进行审查,审查查询数据与查询授权是否相符;审查信息查询异常行为;查处泄密、非法查询等行为。并根据审查结果及时在内部追责记录登记表(附件1-3)中进行登记。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知识与技能,以胜任相关业务要求。
第十七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后续教育,以提高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八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如实声明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从业经验,不得对此进行夸张、虚假和误导性宣传。
第十九条 征信从业人员不得提供其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第六章 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 中心征信业务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定期对征信工作负责人、征信从业人员进行合规教育,强化合规意识、信息安全防范意识和业务能力,确保征信负责人及征信从业人员熟悉征信基本知识,相关法规规定,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技能,遵循合规性操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征信从业人员需进行培训合格后上岗。中心征信合规教育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内部培训,通过积极邀请中国人民银行专业人员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集中宣传教育等方式,针对人民银行监管要求、征信相关管理制度、征信查询业务系统操作、风险警示与安全教育等开展培训,组织征信合规培训测试,确保合格率达到80%以上。由信贷科将培训考试记录登记于征信从业人员信息表(附件1-2)。
第七章 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按照业务约定履行相关职业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为客户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不弄虚作假,不编篡假信息,不出具假报告,不得出具带有歧义性和误导性的文件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征信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其在从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该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记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