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征信信息安全责任管理体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并杜绝各类失职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在其管辖的部门和在履职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导致征信信息安全事故,违反账户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事件发生,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问责对象为负责征信信息维护、管理、查询、使用等相关部门人员和各级负责人。中心主要领导为征信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责任科室(管理部)负责人、征信系统及相关信息数据库的用户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建立责任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和“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征信信息维护、管理、使用过程中造成征信信息安全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条 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故后,中心应迅速进行应急处理或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并对发生征信信息安全事故的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未能妥善保管用户账号和密码,造成遗失或锁定须
向人民银行申请重置的;
2.将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3.用户离开征信电脑操作时,未退出征信系统的;
4.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没有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的,或获得授权书但非对应一次查询记录的;
5.未按照与被查询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的;
6.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的,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泄露工作中获取信息的;
7.以出卖、透露个人信用信息方式谋取利益的;
8.未经部门负责人书面授权以贷后管理名义查询客户信用报告的;
9.未按规定将查询结果并入信贷档案保管,以备人民银行检查的;
10.对于业务申请未通过的征信查询档案、客户异议处理档案和查询登记薄,未参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单独保管且保管期限5年以上的;
11.征信档案销毁未按档案管理规范操作,并做好征信档案销毁登记的;
12.违反规定使用下载功能,或以电子资料保存所查询的征信信息报告的;
13.未能妥善保管信息报送平台的内部信息,导致内部信息泄露的;
14.未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客户信用信息,造成数据信息漏报、迟报的;报送的数据信息存在重大疏漏或错误的;
15.对征信信息安全事件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
16.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数据未及时与数据源管理部沟通并进行修改的;
17.管理员用户未经审批流程就对征信系统用户进行用户建立、权限修改、停用、密码重置等操作;
18.未按规定进行异议核实和审批,擅自查询、更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的;
19.相关制度未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备,被人民银行通报的;
20.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问责工作流程
(一)稽核科在日常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立即与相关管理部沟通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上报中心征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稽核科现场核查发现问题的,应立即梳理、汇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资料后进行研究并提交领导小组。
(三)经管理部自查发现问题的,自查人员应立即准备相关资料提交至管理部主任处,管理部主任将相关资料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组织稽核等相关科室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提交领导小组。
(四)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报告被调查的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追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建议,经党支部审议作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局党组,并将通报批评或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工作人员本人,处分材料稽核科存档保存。
第九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一)由用户本人或查询使用部门向中心作书面检查。
(二)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用户在征信信息维护、管理、查询、使用工作中违反征信业务规则、征信条例规定,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应立即整改,情节较轻的,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情节较重的取消其查询用户资格,调离相关岗位,并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用户本人在征信信息维护、管理、使用工作中违法失职,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制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