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提高缴存人异议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的准确性,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5〕第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银发〔2005〕3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辖区因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引发的缴存人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信息存在异议(以下简称“异议信息”)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征信缴存人异议,是指缴存人对其本人信用报告中展示的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提出不同意见,并向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信息修改的申请。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是指中心根据人行转发外部协查或缴存人直接申请,对缴存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异议信息进行外部协查或内部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工作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是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日常牵头和保障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中心个人征信业务异议处理的有关制度,管理、指导、协调中心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工作等;
(二)负责处理反馈相关生产事件、生产问题和数据变更请求,协助做好异议核查所需生产数据查询;
(三)负责中心个人征信日常数据作业、问题分析处理和进度跟踪;
(四)设立中心级异议处理用户,异议处理用户应每天登录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页面,查询是否存在待处理的异议信息核查通知;
(五)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缴存人异议信息;
(六)组织各县(市)管理部完成异议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数据核对、纠错及缴存人异议处理等工作,负责中心异议处理工作检查、考评和培训。
第六条 各县(市)管理部为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的受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管理部缴存人异议的受理、登记、协查;将本管理部受理的异议核查结果及时书面回复异议缴存人;
(二)设立管理部异议处理用户,该异议处理用户主要协助中心异议处理用户做好异议核查处理相关工作;
(三)定期开展异议处理自查工作。
第三章 异议受理与核查
第七条 异议处理分系统内异议处理和系统外异议处理。
系统内异议指缴存人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提出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稽核科可通过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页面接收到该异议申请,此类异议申请,称为系统内异议处理。
系统外异议是指缴存人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八条 系统内异议处理
(一)异议信息核查
中心必须设置一名异议处理员,该异议处理用户应每天登录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页面查询是否存在待处理异议信息核查通知;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根据协查函内容立即启动内部核查,并同时上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定位错误发生环节,及时完成信息纠错。
异议信息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及时完成异议信息的数据核查、反馈和信息纠错工作。
(二)异议信息处理及回复
经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立即组织数据纠错,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同时,通过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页面,将异议信息核查结果和处理结果予以回复。
经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如果异议申请人提出要求,相关管理部应为其出具书面说明,同时向稽核科申请添加特殊异议标注。对于已标识的异议信息,可视同错误数据已更正。
异议处理人员须在接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内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并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
(三)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要求及时报送本机构异议处理情况。
第九条 系统外异议处理
缴存人可以或委托他人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个人征信业务异议申请。
中心各县(市)管理部在受理缴存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心提出个人征信异议申请时,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异议处理人员在受理缴存人本人提出异议申请时,须要求缴存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填写完整并经缴存人签名的《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异议处理人员在核对缴存人身份信息、申请表填写完整的基础上,方可受理缴存人异议申请。
(二)缴存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委托人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附件1)以及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备查。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或异议信息涉及账户不是中心的,可不予受理,但应向缴存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中心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人员在接受系统外个人异议申请时,应核对缴存人身份信息,缴存人提供异议详细情况,并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后,启动内部核查及更正处理程序,根据缴存人异议申请描述,核查缴存人公积金贷款等账户有关信息,确认异议信息是否真实存在,是否业务处理差错所导致,提出解决办法或上报处理意见,跟踪处理结果,反馈缴存人。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数据更正或删除要求的异议信息,需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数据更正/删除申请表》(附件2),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系统、技术或其他原因导致异议信息无法通过报文更正或删除方式进行解决的,应缴存人要求可在缴存人信用报告中添加特殊标注,异议申请受理机构应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附件3),通过内网上报中心稽核科,由稽核科统一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裁定是否受理添加特殊标注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个人征信异议信息内部核查处理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处理程序结束,异议申请受理机构应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缴存人回复函》(附件4),交缴存人签字确认,将处理后的结果直接回复缴存人本人。
第十四条 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异议处理页面受理的异议申请,各县(市)管理部须在5个工作日内对所涉及的异议信息进行核查、提出意见,采取处理措施,稽核科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涉及异议处理的最终处理审查和处理状态更新,并做最后的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对于异议申请确实有误,通过公积金业务系统无法在规定时限修改的,异议申请受理机构须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并在异议信息处理页面中做出说明,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出“接受公积金意见”的标注,暂时解决此异议,同时将处理情况如实填写《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缴存人回复函》(附件4),交缴存人签字确认。待异议信息数据更正后,再次在异议处理页面中做出结论性的回复,得到中国人民银行克州支行征信中心“异议是否已解决”为“是”的回复后,异议处理流程结束。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员在处理本中心及各县(市)管理部异议工作的同时,还需负责相关档案资料的归类整理和建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个人征信异议处理,必须档案保管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异议申请人(包括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异议申请人信用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附件1)、《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数据更正/删除申请表》(附件2)、《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附件3)、《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缴存人回复函》(附件4)等纸质及电子档案资料。
第十八条 对异议处理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无异议处理人员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的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限期为五年,到期后统一归档,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改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2.《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数据更正/删除申请表》
3.《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
4.《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核查缴存人回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