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30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贷业务是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所有管理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管理部和相关业务科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工作正常进行,中心成立个人征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管领导及各科室、县(市)管理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的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个人征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相关科室主要职责
(一)信贷科
1.负责个人征信业务管理的协调及考核等工作;
2.负责协调个人征信系统的用户管理、操作培训、系统运行和数据报送;
3.对接人民银行反馈错误数据并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
4.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
(二)稽核科
1.对征信档案进行复核,审查查询数据与查询授权是否相符;
2.审查异常查询行为;
3.查处泄密、非法查询等行为;
4.对借款人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查询结果是否符合中心个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各县(市)管理部等征信系统使用部门,负责规范本部门查询行为、档案归档及异议数据复核等工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管理部设立查询用户,查询用户由管理员统一管理设置。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条 管理部和查询用户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查询用户,应及时停用授权查询账户,重新纳入查询用户的需重新申请开通账户。
2.个人征信系统用户ID是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身份标识,由信贷科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定,用户凭ID和密码进入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操作,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ID,查询用户ID不得公开。
3.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账号和密码,首次登录系统须更改密码,密码须每个月更改一次,密码设置须符合复杂性原则,采用字母、数字、符号组合。
4.各县(市)管理部如需要更换查询用户操作员,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操作员更换申请表》(见附件1-1),上报信贷科备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
5.查询用户如丢失登录密码,需填写《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见附件1-2),交由信贷科进行密码重置。
第四章 查询与使用
第十一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形下向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
1.审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
2.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3.对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4.处理缴存人个人异议申请和投诉的;
5.应缴存人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查的。
第十二条 查询用户每次查询必须在《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见附件1-3)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必须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见附件4),并按照与被查询人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的适用期为管理中心受理该笔业务申请至业务办理终结,在拒绝缴存人信贷业务申请或业务终结后,不得以办理业务为由继续查询缴存人信用报告。
第十四条 原则上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个人信用报告出现以下情形的(包含但不仅限于)一律不予发放贷款:
1.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近五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六次以上(含六次),或出现连续逾期期数达三期以上(含三期)的(有阶段性政策的按实际政策执行);
4.因贷款、信用卡逾期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5.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套取骗提住房公积金以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虚假材料被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列入失信人员异常名录的;
6.其他可能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对已发生的个人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时,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5),经中心管理员审批同意后,由查询用户执行查询操作。没有注册查询用户的部门、外部监管机构、临时检查组等部门或组织,在工作中确实需要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也应填写《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各县(市)管理部负责人初审,中心征信业务主管领导复审后方可执行查询操作。
第十六条 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授权书》《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由各县(市)管理部建立征信业务专门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五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接触个人征信数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应遵守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打印的个人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个人信贷业务的内部资料,不得提供或透露给其他与业务无关人员知悉。
第十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涉及借款人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结果和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六章 征信数据报送与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信用信息,须取得信息主体同意。
第二十条 按照“全疆统一报送”原则,由新疆住房公积金运维小组协调技术支持,按日生成贷款业务增量征信数据,组织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征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不良信息前,应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事先告知伴随催缴逾期贷款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同时进行。缴存人未留存手机信息的,应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人工告知,并留存告知证据。
第二十二条 征信数据质量包括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征信数据质量管理要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和“谁采集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对报送的缴存人基本信息、贷款业务信息等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心发现的业务数据或征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与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决书等法律文书要求不一致的,无须缴存人提出异议申请,应立即进行纠改。
第二十四条 在征信数据生成、传递、报送、应用及存储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或其他关于数据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征信数据保存在有关业务系统以外的电子存储介质或向外网转移。
第七章 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自查自纠
第二十五条 中心按照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开展征信合规与信息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包括征信制度建设与执行、用户管理、查询与应用、异议管理、数据质量、不良告知、档案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 中心组织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形成报告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八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异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借款人对个人信用报告提出异议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以下简称异议申请表,见附件1-6),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供查验,并留存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备查。借款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公证证明供查验,并留复印件备查。
(二)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原件、相关申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不予受理。
(三)各县(市)管理部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立即在《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异议登记表,见附件7)中登记,并将填写的异议登记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信贷科、稽核科进行复核提出处理意见反馈至管理部,根据实际情况回复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 在收到外部协查时,应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7),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见附件8),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协查部门予以回复。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各县(市)管理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以及保管,并做好对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安全措施。
(二)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五年,到期后统一归档,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九章 征信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条 在征信管理中发生下列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先行核实原因、落实整改、规范管理;对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根据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及处理。
1.发生征信信息泄露,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
2.因征信违规事件导致多起投诉、诉讼,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给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信息主体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3.瞒报、迟报、漏报征信相关重大风险事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4.多次发生征信违规事件被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处罚的;
5.对于人民银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征信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等发现的征信合规问题或重大风险隐患未整改通过的;
6.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查询信息的,将查询结果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泄露工作中获取信息的,以出卖、透露个人信用信息方式谋取利益的;
7.内外部检查、审计认定的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8.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克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1.《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操作员更换申请表》
1-2.《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密码重置申请表》
1-3.《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
1-4.《授权书》
1-5.《个人征信系统查询申请表》
1-6.《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
1-7.《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登记表》
1-8.《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