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适用情形
依据自然资源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9号)、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开展不动产抵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新自然资源资发〔2023〕124号),以及《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中“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与“高效办成一件事”理念,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降低个人住房交易成本,缩短交易时间,经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通了再交易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业务。
“带押过户”业务适用于以下情形:喀什地区区域内住房,卖方在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且房屋所有权为卖方(即原借款人)。经中心同意并与买卖双方签订《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通过后,可在抵押权不解除的情况下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买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条件
1. 买方符合喀什地区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需买卖双方临柜办理;
2. 卖方在中心的贷款正常偿还,无逾期、诉讼等情况,有未结清的贷款;
3. 交易房屋在喀什地区区域内,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原抵押权的设立在喀什地区所辖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4. 再交易住房为中心设定抵押权登记,权属清晰,无查封、限制转移登记及设立抵押权等情形;
5. 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交易合同,中心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登记并配合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三、贷款额度
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原借款人(卖方)在买方申贷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实际可贷款额度参照《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中“再交易住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四、业务办理材料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2.借款还款银行卡(一类卡);
3.借款申请人婚姻关系证明资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原件);单身未婚的提供单身承诺书;
4.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包含缴存基数、近6个月缴存明细、缴存余额、缴至年月、状态、提取、贷款情况等信息的异地(贷款)缴存证明(本中心业务系统可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5.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近一个月内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公积金系统可查);
6.再交易房屋买卖合同;
7.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8.契税完税证;
9.交易双方首付款证明材料;
10.借款人配偶不能临柜的,需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证明材料;
11.其他相关资料。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提交:买卖双方向中心提交“带押过户”申请;
2.预审与过户手续:县(市)管理部预审通过后,买卖双方携带《关于同意抵押人申请办理不动产“带押过户”登记的通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3.贷款申贷与协议签署:买方携带过户后的购房资料前往房屋所在县(市)的管理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贷手续。中心、买方、卖方三方签署《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县(市)管理部审核买方贷款资料和条件后办理申贷业务,审批通过后签署《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4.抵押权转移登记:买卖双方携带《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手续;
5.贷款资金发放:完成带押过户后,房屋所有权正式转移给买方,抵押权仍属中心,管理部将买方申请的公积金贷款资金发放至中心账户;
6.贷款结清与解押手续:贷款发放后,县(市)管理部负责提前部分还款(现金),剩余部分由卖方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部出具结清证明卖方签字确认,同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原房产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六、注意事项
1.贷款额度计算:申请“带押过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执行《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实施细则》中对贷款额度的相关规定,贷款额度确认最终以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买卖双方实际交易价、实际契税计税价、房屋评估价中的最低值取整计算;
2.资金流向:贷款金额需打入中心的账户中,用于归还卖方(原借款人)贷款;
3.全流程监管:放贷管理部指派专人负责再交易住房“带押过户”业务的全流程跟踪监管,直至原贷款结清,原房产解押手续完成。监管内容包括卖方贷款余额时时变动情况、不动产“带押过户”手续办理情况、待办事项实时处理情况、还款额入账情况、卖方贷款结清情况、原房产解押手续完成情况等事项;
4.解押手续办理:原抵押权证解押手续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成“带押过户”手续后,且卖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由管理部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协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