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参考借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印发推荐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工具箱和推荐做法清单,以及疆内外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试点推行经验,结合塔城地区实际,对《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等,以及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塔城地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单位缴存职工(单位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员简称“单位缴存职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负责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 负责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和监督。
第三章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
第八条 灵活缴存人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并在中心现有业务委托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范围中,自行选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受托银行。
管理中心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单独设立灵活缴存人专用账户,并开设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管理;建立个人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情况。
第九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个人信用良好,个人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体工商户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处于失信惩戒期内。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只能开设一个正常缴存账户,向管理中心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原则上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或保留个人账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附件1);
2.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3.本人银行卡(管理中心业务承办银行一类借记卡)。
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缴存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协议”,附件2),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缴存登记,为其开设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缴存资金由灵活缴存人员本人承担,归缴存人个人所有,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个人账户开设成功后,按照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方式、利率标准计息。3个月内未完成首笔缴存的,管理中心可直接注销灵活缴存人公积金个人账户。连续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乙方有权封存甲方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账户转移接续(并户)
1.灵活缴存人可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灵活缴存人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停止以灵活缴存人身份继续缴存,并在30日内向中心申请封存灵活缴存个人账户。在其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30日内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并户)手续,转移后缴存协议自动终止,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管理。
2.单位缴存职工可转为灵活缴存人。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已封存,符合灵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申请转为灵活缴存人,并在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设立30日内办理单位缴存职工个人账户转移接续(并户)手续,转移合并后按本办法规定管理。
3.灵活缴存人申请转出至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同时还应符合异地转移规定,可办理异地转出手续:
(1)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申请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应先结清贷款;
(2)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被冻结的,应先解除冻结。
4.异地单位缴存职工或灵活缴存人申请成为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的,原个人账户应先封存,在塔城地区设立个人账户后,方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并户)手续。
5.账户转移接续(并户)前足额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长、金额等因素,可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设立及转移手续可通过柜面或在线服务平台方式申请。本地转移(并户)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异地转移(并户)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办结。
第四章 缴存
第十四条 缴存额度
1.灵活缴存人参照每年管理中心公布的单位缴存职工月缴存额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额度范围内自主确定月缴存额。缴存额度取整数位到元,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账户时开始计算。不得补缴账户开设日期前的住房公积金。
2.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临柜自主申报变更月缴存额或缴存方式,变更前存在欠缴的应先补齐欠缴金额再申报,管理中心审批确认后次月生效。
第十五条 缴存方式
1.灵活缴存方式。灵活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自主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自开立个人账户之日起,灵活缴存人应在当月或次月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额),之后可按月连续缴存,也可按月缴存额的倍数提前一次或多次灵活等额缴存多个月,最长可缴至次年6月。不允许补缴已缴月份的住房公积金。
2.按月等额缴存方式。灵活缴存人应自个人账户开立之日起,当月或次月完成首笔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后月份按约定于每月扣款日前将月缴存额资金存入缴存协议约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中,管理中心按月自动扣划缴存。如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灵活缴存人本人须在扣款日前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临柜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灵活缴存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在线服务平台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临柜完成汇缴核定,通过在线或银行柜面等多种支付渠道进行缴款。
第十七条 因灵活缴存人指定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账户余额小于当期应扣款额、账户信息错误或变动等原因导致缴存扣划失败的,灵活缴存人应在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内补齐应缴金额。
灵活缴存人未在当年补齐应缴金额的,后续需先补齐欠缴金额方可继续缴存。补缴时段不作为连续缴存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因个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没有能力继续缴存公积金,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向管理中心提交《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停(续)缴申请表》(附件3),经管理中心审批后,个人账户可进行停缴封存。
第十九条 达到规定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灵活缴存人员个人账户自动封存。灵活缴存人员个人账户销户的,销户后6个月内不得再次在塔城地区范围内申请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二十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塔城地区单位缴存职工归集业务规范执行。
第五章 提取
第二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等住房消费。提取后账户余额不低于当月月缴存额。
第二十二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灵活缴存人可销户提取并退出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
1.申请停缴退出,不愿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出境定居;
4.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5.其他政策允许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申请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此贷款本息直至结清;
2.销户时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在管理中心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被法院冻结的,应先解除冻结。
第二十四条 在管理中心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灵活缴存人可申请停缴或退出销户,个人账户封存当月可提取账户余额资金;个人账户中如包含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提取时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相关规定执行,转入满6个月后可按灵活缴存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本人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或到管理中心业务网点临柜申请提取。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资金划转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业务规范执行,将资金划入至相应账户中。
第二十六条 涉及司法机关执行扣划住房公积金的,参照自治区《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六章 贷款
第二十七条 灵活缴存人在塔城地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 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且账户状态正常,符合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塔城地区辖区内自住住房。
第二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综合考虑其缴存金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实行“低存低贷、以缴定贷”原则,建立存贷挂钩机制。贷款额度与灵活缴存人的缴存余额、倍数、月均缴存额挂钩。
第二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配偶以缴存职工身份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现行相关规定执行;灵活缴存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作为灵活缴存人配偶可参与申请贷款额度计算。
第三十条 以灵活缴存人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应签订月对冲划扣还贷协议,原则上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管理中心定期从其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划扣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不足的,灵活缴存人应及时调整提高缴存额并足额缴存,以保证足额划扣还款,防止逾期。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缴存人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贷款本息结清前,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灵活缴存人转为单位缴存职工的,月缴存额按缴存单位核定后的基数计算,并按照单位缴存职工进行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地管理部应持续开展贷后跟踪检查,督促借款人继续履行缴存和还贷义务。
第三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异地灵活缴存人购买塔城地区本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应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将其异地个人账户转移至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异地缴存时间、缴存金额可合并计算,并按照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四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具体依据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停缴的,将依据缴存协议和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七章 支持政策
第三十六条 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允许在其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灵活缴存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满12个月(含)以上,且结息日账户状态正常的,可按照缴存人账户中上年结转的资金余额(不含以缴存职工身份缴存转入部分),每年给予1%的缴存补贴,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同步结算。缴存补贴计入缴存余额,每个缴存人累计享受补贴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三十八条 灵活缴存人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缴存补贴:
1.未按缴存协议履行缴存义务,出现欠缴、停缴等相关违约行为的;
2.缴存人及配偶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封存的。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灵活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及增值收益分配等资金管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每年的缴存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章 监督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督促灵活缴存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管理中心、受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开展对灵活缴存人的信用管理。灵活缴存人存在违反信用承诺、具有失信行为的,管理中心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除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本办法与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
第四十五条 灵活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及贷款,如本办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由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