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6日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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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操作细则》《塔城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灵活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塔城地区辖区内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细则。本细则试行期间,暂不支持灵活缴存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条 塔城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承办和管理工作,授权各管理部负责管辖范围内灵活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受理、初审、合同签订、贷款归还及贷后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在塔城地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塔城地区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优先支持灵活缴存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第五条 灵活缴存人在塔城地区购买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塔城地区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贷款前在塔城地区连续足额正常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方均需连续正常缴存满6个月,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连续正常缴存满12个月),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三)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信用状况良好,同意授权管理中心查询本人及其配偶5年内的个人信用报告,并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信用审核标准;

(四)灵活缴存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无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五)应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六)购买自住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20%的首期购房款,其中,购买保障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15%的首期购房款;

(七)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在塔城地区和其他城市尚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等情形的;

(二) 全国范围内家庭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2次及以上的;

(三)不符合塔城地区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四)个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个体工商户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处于失信惩戒期内;

(五)所购住房所有权属于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间房屋买卖、赠与、继承、分割等方式取得的;

(六)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或封存;

(七)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不予贷款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贷小组分析研判,可采取追加保证人担保、降低贷款额度等方式进行申贷:

(一)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负债高,存在频繁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多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等情况;

(二)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信用不佳,存在多次逾期,但又未出现管理中心限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负面信息情形的;

(三)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综合考虑其缴存金额、缴存频率、缴存时长等因素,遵循“低存低贷、以缴定贷”原则。建立存贷挂钩机制,贷款额度与灵活缴存人的缴存余额、倍数、月均缴存额等因素挂钩。

第十条 贷款额度

1.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5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2.贷款额度应在所购建住房总价的80%以内。首付款金额(含提取公积金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

3.贷款额度应在抵押物价值的80%以内。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家庭月收入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12个月工资或收入的银行流水、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等为依据,按就低原则来测算。灵活缴存人或配偶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5.借款申请人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异地或单位缴存),可视为双缴职工,参与申请贷款额度计算;非正常缴存状态的(包括未缴、停缴、封存),不参与计算。

6.借款申请人或配偶由单位缴存转为灵活缴存人的,在计算参考可贷金额时,缴存余额包含单位缴存部分,倍数按灵活缴存人身份累计缴存总额确定。

7.可贷金额的基本计算公式:

(1)参考可贷金额=(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

(2)倍数: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均缴存额合计小于1000元(含)的,倍数为15;月均缴存额合计在1000-2500元(含)之间的,倍数为20;月均缴存额合计大于2500元的,倍数为25。

月均缴存额=借款申请人和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累计缴存总额(不含年度结算利息)÷累计缴存月份数(含提前缴存月份)。

(3)月均还款额≤家庭月收入×60%-家庭月均负债额。

第十一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需留存参与实际可贷额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该余额只能在贷款结清时使用。

第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配偶以缴存职工身份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的,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办理贷款现行相关规定执行;配偶以灵活缴存人身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参与申请贷款额度计算。

第十三条 以灵活缴存人或以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期间,本人及其配偶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贴息贷款)次数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

1.贷款期限以整年期计算,最短期限1年,最长期限30年;

2.贷款期限男性不得超过申请办理贷款时至年满65周岁,女性不得超过申请办理贷款时至年满60周岁;

3.贷款期限不得大于所提供抵押担保的不动产剩余使用年限。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贷款期内如遇利率变动的,按下列规定调整:

1.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贷款,利率不作调整;

2.贷款期限在一年期以上且在调整日前已发放的贷款,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贷款咨询和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住房公积金官网等线上渠道和公积金管理部柜面获取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可到公积金管理部柜面提交贷款申请。申贷时应提供缴存公积金的银行卡、近一年内家庭收入相关证明(如银行收入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社保缴费记录等),其他资料参照单位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贷款受理和审批

管理中心应当结合灵活缴存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收入、债务、信用情况等,对其偿还能力、信用状况、风险程度等进行全面评估,审核无误后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公积金贷款审批,通知灵活缴存人审批结果。

第十八条 贷款签约和发放

公积金贷款审批通过后,灵活缴存人应当与管理中心面签《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书,并根据约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手续落实后,灵活缴存人当面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凭证》,管理中心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资金划入相应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灵活缴存人及其配偶应签订月对冲划扣还贷协议,原则上在贷款结清前不得解除;管理中心定期从其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中划扣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灵活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继续履行正常缴存义务。在贷款本息结清前,月缴存额不得低于贷款月还款额。如低于时应及时调整提高缴存额并足额正常缴存,防止逾期。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存续期间,缴存余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灵活缴存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有权扣划灵活缴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正常归还为止。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剩余贷款本息。

(一)灵活缴存人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或累计欠缴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且贷款逾期不还的;

(二)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归还贷款本息的;

(三)提供的贷款申请材料被证实为虚假、无效、非法、过期的;

(四)发生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馈赠人或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灵活缴存人的抵押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塔城地区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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