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风建设,规范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参谋、桥梁和监督作用,促进公积金中心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了解并反映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并及时反映违法违纪行为。
二、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中心工作人同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并负责将调查落实政策意见反馈给举报人。
三、反映人民群众对中心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了解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
五、政风行风监督员在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严守法纪,秉公办事,不得从事与职责无关的事宜。
六、政风行风监督员要切实负起责任,敢于和正确行使监督权利,及时反馈社会各界的反映、意见和建设。
七、政风行风监督员办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监督事项。
八、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聘期为三年。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