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及文件 >> 正文

哈密地区职工集资建房筹资方案

信息来源:哈密中心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7:13
浏览次数:

2010年是哈密地区加快发展的一年,住房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起到了拉动投资和消费的双重作用,按照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把住房问题作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在继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同时,今年重点落实集资建房政策,最大限度的解决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根据哈密地区已备案的集资建房规模,为确保集资建房的资金需求,结合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资建房审批备案要求

各级政府、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以及辖区内的其它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必须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发改委的立项报告批复文件,房改办的审核意见,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审批意见,房产局的房产买卖契约备案等相关文件。

二、职工集资建房缴纳首付款规定

(一)对经房改办审核,没有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付款按20%缴纳。

(二)对经房改办审核,已享受过福利住房的职工,集资建房首付款按30%缴纳。

三、支取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规定

(一)夫妻双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余额较高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二)夫妻单方或单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上一年度账户余额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房款,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予支取。

四、职工集资建房贷款规定

职工集资建房实行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由商业银行提供,其贷款利率可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30%的折扣。

经协商落实,中心选择建设银行哈密地区分行、农业银行哈密地区分行作为集资建房组合贷款的合作银行,目前,前期工作双方已经对接完毕,待方案批准后予以实施。

五、本方案适用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哈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我是“金宝”,您的数字人语音助手,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