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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信息来源:哈密市政府网
发布日期:2015年11月17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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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公积金委〔2015〕5号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关于对<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的函》(建金政函[2015]14号)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印发< 关于促进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建房[2015]1号)、《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新建金[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新建金[2015]4号)文件精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哈密个贷比率仅为36.13%(其中:中心本级56.22%,吐哈石油分中心9.56%)。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加快落实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效盘活节余资金,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保障和提高职工居住条件,促进哈密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补充规定。

附件:1.《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2.《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1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规定

一、职工首次贷款购买住房或首次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后再次贷款,可按首套住房办理;职工首次购买住房贷款额度未达到本人最高贷款额度虽首贷未还清,仍可以申请第二次贷款,但两次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本人最高贷款额度。

二、借款人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应控制在60%以内。

三、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也可直接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贷款,可直接将所购买房屋在购房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补充规定

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一年可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按每年租赁费用实际发生额提取一次公积金。

二、职工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未使用过公积金的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持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取额不得超过总房款。

三、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提取额度不得高于需要交纳的物业管理费。

四、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正常还款的前提下,允许一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额为已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或贷款余额。

五、正常缴存职工,在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可证明装修行为真实的前提下,自取得普通自有住房权属证明之日起,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的装修。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8万元;吐哈油田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在确保装修行为真实有效并征得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可持《哈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允许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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