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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

信息来源:昌吉州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7-03-10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7名委员,2016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主要包括2016年度工作报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及2017年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费用决算及2017年增值收益预算情况说明和管理费用预算的报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昌吉回族自治州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昌吉州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设9个处(科),7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24人,其中,在编78人,非在编4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2983家,新开户单位128家,净增单位226家;实缴职工12.54万人,新开户职工0.18万人,净增职工0.44万人;当年缴存额20亿元,同比增长16.49%。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124.77亿元,缴存余额65.7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09%、12.29%。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2家,比上年增加0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12.82亿元,同比增长7.17%;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64.1%,比上年同期减少5.56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59.07亿元,同比增长27.7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50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416 笔 15.38亿元,同比增长85.80 %、24.33%。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25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7.2万笔110.64 亿元,贷款余额61.8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03%、16.15%、13.0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94.18%,比上年同期增加0.6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比上年增加0家。

(四)购买国债:2016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亿元,国债余额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亿元。

(五)融资:2016年,当年融资额3亿元,当年归还0亿元。

截至2016年底,融资总额3亿元,融资余额3亿元。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6.82亿元。其中,活期1.41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5.41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其他(协议、协定、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4.18%,比上年同期增加0.6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20708.95万元,同比降低14.59%。其中,存款利息收入1861.93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1884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6.0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11956.5万元,同比降低3.16%。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10144.26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64.78万元,其他支出(贴息支出)1247.46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8752.45万元,同比降低26.44%。其中,增值收益率1.4%,比上年同期减少0.6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953.4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2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00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42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00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9652.4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0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2950.48万元,同比增长0%。其中,人员经费1831.05万元,公用经费1119.43万元,专项经费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21.91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0.64%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9652.45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3.1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31%。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截至2016年底,历史遗留风险资产余额0万元,比去年同期减少0万元,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回收率为0%。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8.2%、3.64%和16.48%。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11%,国有企业占3.07%,城镇集体企业占41.06%,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6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0.1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1%,国有企业占1.75%,城镇集体企业占41.45%,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8.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其他占0.04%。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15万笔12.82 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3.2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6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81.96%,租赁住房占0.1%,其他占0.27%);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6.7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2.4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98%,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10.52%)。

(三)贷款业务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0笔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16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172笔4300万元,支持职工购建房1.9万平方米。当年贴息额243.37万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688笔17000万元,累计为缴存职工贴息445.42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6.02%,比上年同期增加3.3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无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政策调整方面,修订了《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理》(昌州住公管【2016】5号);《昌吉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昌州住公【2016】26号),新增了“缴存职工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的,可提取一次用于支付装修费用;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缴存职工及配偶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且不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账户内余额支付房款;一次性提取清偿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适用于夫妻双方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66983元。按规定,职工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额不得超过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16746元。最低下限额不得低于月平均工资的60%,为3349元;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4020元,最低下限为402元。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新建金管[2010]4号)精神,确定2016年度,昌吉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律执行单位、个人各12%标准。各类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2016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进行调整,五年及以下公积金贷款利率为2.75%、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仍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严格执行。

2015年我州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调整到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无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2016年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完成了决策分析、电子档案管理子系统,有效提升了管理中心的分析决策,强化了风险防控能力,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已进入制定工作方案阶段。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16年昌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开展各项业务,本年度在催建、催缴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没有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逾期贷款催还移交当地法院立案的两起。

(六)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七)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依据《内部稽查管理办法》,每年对公积金各项业务进行2次内部稽核,今年对7个县(市)管理部支取、贷款业务进行了2次专项稽查,稽查前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稽核系统的功能优势,自动比对筛查稽核,直接提取相关数据进行比对,通过稽核比对筛查及时发现异常问题。同时,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了专项稽查通报和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在年终和次年稽查时监督检查整改情况;为稽查工作提供重点线索和方向,有效地强化公积金安全运作的风险防范。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