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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信息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0-06-08

昌吉州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昌州住公管[2011]6号)的规定,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2020年7月1日起对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全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为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确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内容

(一)月工资基数和月缴存额

2019年度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80727元。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6727元。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上限额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20181元。最低下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4036元。

职工月缴存额最高上限为4844元(其中:个人缴存242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422元)。最低下限为404元(其中:个人缴存202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02元)。

(二)缴存基数组成部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岗位工资、计时、计件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采暖费、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费)、奖金(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单位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其他福利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四、基数调整程序

(一)开通网厅调整程序

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服务大厅的缴存单位,公积金缴至2020年6月后,可自行在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界面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按要求上传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

(二)未开通网厅调整程序

未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将基数调整后的信息录入拷贝的表格内,携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及电子版文件报所属管理部审核调整,并提交中心审批。

五、调整要求

1、缴存单位对职工姓名与身份证号进行严格核对,发现职工姓名或身份证号与中心数据信息不符的,经办人应持单位证明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管理部进行修改,或通知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和单位证明到所属管理部进行修改。

2、调整同时对以前年度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清理,该补缴的应及时补缴,确保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缴存基数组成要求核定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虚报瞒报。

六、注意事项

1、各单位填写信息务必准确、真实、全面,不应漏填,否则将影响职工下年度正常使用、查询等业务办理。单位填写的所有数据真实性由填写单位负责。

2、为保证按时派息,中心必须于6月30日前完成调整后信息比对工作,因此各单位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通知所列资料上传或报送至所属管理部,调整后月缴存总额自2020年7月起执行。因缴存单位原因造成未按时调整,引发的后果由缴存单位自行承担。

 

附件: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

 

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