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对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缴存人家庭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疆内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任一拟购房县(市、区)无自住住房,申请二次贷款时,按照首贷利率执行。疆外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域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二次贷款时,符合缴存地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状态认定标准的,可享受首贷利率政策(“商转公”二次贷款,不享受首贷利率政策)。
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二)贷款偿还年龄上限统一延长至68周岁。
(三)贷款期限不超过所购建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
(四)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贷款额度应按以下规定中的最低值确定:
(一)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二)首次、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倍数关系的限制。
(三)不低于最低首付款比例及不高于最高贷款比例:
1.新建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建自住住房的,合同价即为实际房价,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80%。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5%。
2.再交易住房:贷前实行预审预估制度,以契税价、交易价、中心内部核查确认的评估价中最低价为准,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2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工程预算总价为准,首付款比例或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预算总价的4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工程预算总价的60%。
4.拆迁安置房:以应付差价总额为准,首付比例不低于应付差价总额的2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应付差价总额的80%。
5.拍卖房:以实际拍卖所应付房屋价格为准,首付比例不低于拍卖应付房屋价格的20%,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应付拍卖房屋总额的80%。
6.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不高于一次性还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剩余本息。
7.购买现房销售、“以旧换新”、“好房子”(高品质住宅)、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项目,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30%;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限毛坯房)的,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10%。
8.引进人才、多子女家庭(2个子女及以上家庭)可在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上浮30%。
9.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
10.不高于质押物价值的80%,其中:公积金质押的不高于公积金质押值的90%。
11.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本息占家庭收入的60%。
(1)借款申请人配偶收入的认定标准。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缴存基数为准;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近三个月工资流水的平均值为准,如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以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基数平均值为准。
(2)借款申请人“月还本息”为家庭总负债,即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贷本息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所有贷款月还本息的合计金额。
(3)到期一次性还本的商业贷款,纳入负债计算的月还贷本息为本金除以剩余期数。
12.同套住房已申请购房提取的,贷款金额不高于总房价减去提取金额与自付金额合计的差额。
13.办理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的80%。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视为共同共有。
可贷款次数规定:
(一)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婚前或婚后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合并计算,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受理。
(二)借款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次日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夫妻双方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间因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且约定还款义务归其中一方的,另一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不免除之前贷款的还款义务。
(四)全国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纳入贷款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