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向中心或受托银行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原件,下同):
(一)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借款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证件;为华侨身份的,提供居住国护照)。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单身者提供单身承诺书,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及目前单身承诺书。
(三)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亮码可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近三个月工资流水平均值为准,如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以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基数平均值为准。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近一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六)借款申请人银行卡(一类卡)开户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银行一致。
(七)疆内缴存人家庭在昌吉州任一拟购房县(市、园区)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贷利率的,需提供无自住住房证明材料。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
(一)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2.相关规定:
(1)房款付清的不予受理。
(2)购房合同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类,不予受理。
(3)所购住房为期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监管账户;所购住房为现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售房账户。
(4)借款申请人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仍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向与中心签订《组合贷款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二)购买异地新建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售房单位账户(款项划入证明)。
(4)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5)抵押人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6)昌吉州域内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
(7)抵押房屋评估报告。
2.相关规定:
(1)房款付清的不予受理。
(2)购房合同中载明用途为非住宅类,不予受理。
(3)所购住房为期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的监管账户;所购住房为现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登记备案的售房账户。
(三)购买本(异)地再交易住房
1.所需资料:
(1)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2)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材料。
(3)售房人《不动产权证》、过户后《不动产权证》或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
(4)不动产查档证明(过户后)。
(5)首付款证明。
(6)契税完税证明。
(7)房产交易部门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8)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9)借款人、售房人银行卡(一类借记卡)。
2.相关规定:
(1)售房人和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柜台办理面签手续。
(2)购买本(异)地再交易住房的,先审批贷款后办理不动产权证,办结并交付不动产登记证明即放款。
(3)购买异地再交易住房的,须使用昌吉州范围内房产作抵押。
(4)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售房人银行账户。
(四)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契税完税证明。
(3)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4)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
(5)抵押房产评估报告(所购住房以外房产抵押提供)。
(6)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7)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近1年还款明细表。
(8)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
2.相关规定:
(1)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近1年还款期间有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不予受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还款明细有逾期记录,但《个人信用报告》无逾期记录的,由商业银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受理。
(2)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须小于商业贷款余额。
(3)购买昌吉州辖区内自住住房由异地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异地商业银行不配合中心落实抵押物或无法提供昌吉州域内其他房产抵押的,不予受理贷款。
(4)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应转入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
(五)本地再交易住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1.所需资料:
(1)已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2)房产交易部门打印并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3)契税完税证明。
(4)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
(6)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
(7)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账户近1年还款明细表。
(8)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
2.相关规定:
参照本实施细则中本地新建自住住房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执行。
(六)购买拍卖住房
1.所需资料:
(1)成交确认书。
(2)竞拍协议。
(3)契税完税证明。
(4)已过户到借款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2.相关规定:
参照本实施细则中购买本地再交易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所需资料:
(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购房合同。
(3)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明)。
(4)售房单位账户证明。
2.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须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的备案的监管账户。
(八)建造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九)翻建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
(3)住建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大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报告。
(十一)现房销售项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
(十二)“以旧换新”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出售本人旧房的《不动产权证》及相关过户证明材料。
(2)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新购房《商品房买卖合同》。
2.相关规定
出售本人旧房及新购房间隔时间须在一年内。
(十三)“好房子”(高品质住宅)项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符合自治区《好住房建设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十四)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项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绿色建筑证明材料。
(十五)装配式建筑项目自住住房
1.所需资料:
(1)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购房增值税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装配式建筑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