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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

信息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26日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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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全程全额担保方式,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

(一)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担保。经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自然担保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正常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至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返还中心为止。

(四)住房公积金联保。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愿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五)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质押担保。

住房抵押设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二)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三)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四)乌鲁木齐、五家渠、石河子三地的异地购房贷款,可优先采用昌吉州辖区内本人或他人房产作抵押或采用质押担保的方式;亦可选择所购住房(取得所有权证)作抵押。

(五)商转公住房贷款可通过昌吉州辖区内本人或他人房产作抵押、顺位抵押、带押过户方式办理。

(六)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解除。

(八)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九)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由中心承担。贷款后因自身原因需变更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采用住房公积金联保的,以联保人名下同等数额住房公积金做担保,联保人原则上不超过五人。保证期限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为止。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使用其所担保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担保期间,需要变更联保人的,新联保人的账户金额不得小于原解除联保人的担保金额。

担保期间,需要解除联保责任的,剩余联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小于当前贷款余额总额。

联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申请贷款的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作为联保人。

(四)联保人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五)不处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期间。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使用国债、银行存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物,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出质人和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和冻结、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续。质物由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三)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权设定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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