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与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制定。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风险控制等事项。担保合同的内容可以并入借款合同,亦可单独签订担保合同。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等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
贷款期限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中心受托银行和所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签订《昌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申请审批表》。变更审批通过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二)正常缴存、还款状态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或缩期业务,不设次数限制。办理贷款展期或缩期业务的,借款人及相关人员需携带有效证明材料至中心管理部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昌吉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变更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物延长期限手续;缩期业务可不重新办理抵押物缩短期限手续。
(三)缩期后的家庭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四)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心要求。
借款人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借款人因婚姻关系发生变更(离婚)办理变更业务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明确规定贷款偿还义务归非主借款人的,若非主借款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依法签订《昌吉州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变更申请审批表》,审批通过后可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若非主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
借款人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因离异财产分割、夫妻更名、继承等事由,借款人或经公证授权的受托人可申请变更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提前还款、还款账户变更、还款方式变更、贷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担保变更等。除还款账户变更外,其余变更内容须在贷款状态正常时办理。
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还款账户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时应向中心提出申请。
(二)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中心或受托银行同意,并由当事各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变更担保方式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仅支持房产抵押物变更。
(二)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的,其评估价值的8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三)使用其他房产置换抵押物的,抵押房产房龄在15年以内(含15年)的,其评估价值的7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房产房龄在15年至30年(含30年)的,其评估价值的6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房龄在30年以上的其评估价值的5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四)在新抵押物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再办理原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自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六)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进行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七)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八)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中心利益的。
(九)借款人拒绝或阻挠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发生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三)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四)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六)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七)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八)对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归还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四)归还担保人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五)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担保人负责代偿,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产权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发生纠纷时,当事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