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初审、复审、终审三级审批制度,并遵循岗位不相容和回避机制。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申请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予贷款的决定,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应与有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落实担保。管理中心在取得合法有效的担保权利后,向受托银行发送贷款发放指令,受托银行实时划转资金至约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在个贷率超过90%(含)以上时,可采用:贴息贷款、公转商贷款、组合贷款、短期借款等方式发放住房贷款,筹资的费用及利差补贴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条 管理中心个人贷款率超过90%时,可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制,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贷款计划按借款申请的先后发放贷款,暂时取消对外承诺办理业务时限,在个人贷款率回落到90%以内时,取消贷款轮候制。
第二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至房屋所在的建设行政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的,资金划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购买本地商品住房的,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购买异地商品住房的,转入网签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开发商银行账户或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㈡ 购买本地和异地再交易住房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㈢ 购买拍卖住房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㈣ 购买集资房的,转入集资单位在管理中心备案的集资账户中。
㈤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转入售房单位账户中。
㈥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㈦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如实提供下列资料(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原件,下同):
㈠ 借款人夫妻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多子女户口本或出生证明、工资卡)。
㈡ 婚姻状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
㈢ 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异地贷款缴存证明;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近期至少3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应提供工资单。
㈣ 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㈤ 在异地管理中心缴存的借款人应提供近6个月缴存明细和异地贷款情况证明,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㈥ 借款人及配偶提供近1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
㈠ 期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房产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契税完税证明、增值税发票。
㈡ 现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㈢ 再交易住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再交易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
㈣拆迁安置房贷款:提供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具备条件的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㈤ 集资建房贷款:集资建房协议、首付款收据。
㈥ 拍卖房贷款: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竞拍协议,应提供契税完税证明。
㈦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㈧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工程概预算以及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㈨ 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再交易住房评估费用由管理中心支付,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
第二十五条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的贷款受理人员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通过面谈、现场调查、查询信用报告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贷前调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复核岗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借款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二十六条 贷款复核人员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对贷款申请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对购房行为、当事人签名、征信报告等的合规性、资料填写的完整性,以及业务系统信息录入的准确性、担保的合法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复核通过的提交终审岗审批,如存在疑问可约谈借款人或上门核实,经核实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退回该贷款申请。
第二十七条 贷款终审人员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由管理部通知借款人或有关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审批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第二十八条 自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次月起,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台账,并对异议处理情况予以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