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
㈡ 职工申请贷款年龄截止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第十三条 每项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㈠ 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55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首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
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交易价(合同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评估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㈢ 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在中心购房提取、贷款前当月公积金账户缴存额余额的20倍。
㈣ 缴存职工首次购买商品房或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最近一次租房提取额与账户余额合并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㈤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其计算公式为:正常可贷额度=(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60%-家庭共同债务月支付金额)×12个月×拟批准贷款年限。
㈥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合计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
㈦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职工购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标准进行核定发放,超面积部分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四条 购买新建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拍卖房、异地房、房改房、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或自行出具近期至少3个月银行工资流水或纳税证明或社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