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以下种类:
㈠ 期房贷款。
㈡ 现房贷款。
㈢ 再交易住房贷款、异地房贷款、拆迁安置房贷款、拍卖房贷款。
㈣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㈤ 建造住房贷款。
㈥ 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㈦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第七条 职工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 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缴存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异地缴存时间予以合并计算。
㈢ 购房借款申请人须为购房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
㈣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㈤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㈥ 有合法的购、建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㈦ 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㈧ 购买本地商品房(期房、现房)、再交易住房、异地房(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拆迁安置房、拍卖房、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㈨ 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㈩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㈠ 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
㈡ 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㈢ 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㈣ 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㈤ 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㈥ 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㈦ 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⑴ 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
⑵ 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
⑶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的。
㈧ 存在管理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管理中心不得发放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异地缴存职工在博州购房,本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博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操作指引》执行。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自治区以内)在缴存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所购住房具备异地抵押登记条件的,最高贷款按购房地管理中心额度执行。异地期房贷款抵押担保(自治区以内)按购房地管理中心与房地产企业签订的《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