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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信息来源: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3日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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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适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个人贷款。

第三条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博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所属各县(市)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受托银行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金融业务委托协议,受托银行依据协议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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