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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信息来源: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26日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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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借款人应与管理中心、受托银行、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制定。

第四十五条 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借款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风险控制等事项。担保合同可以并入借款合同。

第四十六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有义务配合管理中心、受托银行等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因借款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经借款人、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和所涉及的其他当事方协商同意,可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以前,原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九条 贷款对象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经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须凭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办理还贷变更手续,签订补充协议;手续办妥且离婚后无还款义务的一方在离异12个月后有重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第五十条 只有借款人或经公证的受托人才能申请变更合同内容,变更还款账户的除外。借款人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

第五十一条 还款账户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借款人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㈡ 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需变更担保方式的,应事先征得管理中心同意,并由当事各方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五十三条 变更担保方式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仅支持房产抵押物变更。

㈡ 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的房屋或使用其他房产作为置换抵押物的,其评估价值的8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㈢ 在新抵押物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再办理原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可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

㈠ 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㈡ 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㈢ 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自管理中心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仍未能清偿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㈣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㈤ 因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或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质)物的。

㈥ 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质)押的。

㈦ 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㈧ 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管理中心利益的。

㈨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㈩ 发生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在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或违约责任时,管理中心可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约定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法律救济和违约救济措施:

㈠ 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㈡ 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收罚息。

㈢ 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部分贷款。

㈣ 处置担保物或质押权利,用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㈤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㈥ 依法或者依借款合同采取其他手段追偿贷款本息。

㈦ 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失信惩戒名单。

㈧ 对骗取贷款的缴存人,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借款人隐瞒抵押物存在产权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经设定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七条 发生纠纷时,当事方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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