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记为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银行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第一个月正常扣款,次月可以申请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还款金额高出其当月应还本息时,超出部分按提前还本方式冲减本金。
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归还最后一期贷款的,应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当期利息,并在归还完当期利息后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四十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每月使用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
每月对冲还贷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受托银行从还款银行卡(存折)中扣划。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与管理中心一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也可在贷款期间内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下一还款期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第四十二条 因抵押物被拍卖等特殊情况贷款需提前还清的,由法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管理中心可申请法院将拍卖所得款项优先结清该笔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管理中心将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或权利证明等相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权利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