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采用全程全额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等费用。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有以下五种:
㈠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含土地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㈡保证担保。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㈢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㈣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㈤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第三十二条 住房抵押设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㈠ 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
㈡ 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㈢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㈣ 具备条件时宜支持房屋异地抵押设定。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在本地申请贷款,用本地房产作抵押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地房产评估价值的80%。
㈤ 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㈥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㈦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㈧ 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