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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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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范围:在我州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

★设立账户时间:应在单位设立30日内在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巴州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

★缴存基数:缴存职工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原则上应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

★缴存办理: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办理缴存登记手续。

 

一、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电子营业证照)。

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二、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注意事项:

1.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2.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三、单位补缴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补缴。

发生以下情况时,缴存单位可进行补缴: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补缴原因。

注意事项:

1.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止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2.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四、单位账户注销

1.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2.经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单位账户内无职工个人账户。

五、个人账户设立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

注意事项:

1.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提取业务后,在同一中心相同单位一年内不得在再开户,再开户后不得补缴公积金。

2.未缴纳公积金或未在巴州中心范围缴纳公积金的职工,由新单位直接在网厅办理:“缴存人登记”业务。

3.已在巴州中心范围内缴纳公积金的职工,由新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联系原单位,原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人单位调整”业务。

4.新增职工时,如提示:“离职封存户存在相同证件号码,是否继续开户?”、“托管户存在相同证件号码,是否继续开户?”时,请联系管理部工作人员,并提供信息。

提供信息格式:职工姓名,职工身份证号码,转入单位公积金账号,转入单位全称。

六、账户汇缴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汇缴→汇缴核定。

七、缴存基数调整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年度基数调整。

注意事项:缴存基数一年只可调整一次。

八、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此项业务由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人状态变更:(1)封存→录入清册/批量导入→完成办理;(2)启封→录入清册/批量导入→完成办理。

九、个人账户转移

(一)本中心范围转移

如职工已在原单位缴存公积金,需转入新单位,由新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联系原单位,原单位的公积金经办人员在单位网厅办理“缴存人单位调整”业务。

(二)转出本中心

1.转出人员身份证;

2.转出人员需提供原缴存公积金机构全称、原单位名称、原个人公积金账号。

注意事项:

1.异地转入转出人员均到转入地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业务;

2.转出中心人员及配偶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转出。

十、单位变更信息

1.单位变更相关信息报告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所要变更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十一、个人信息变更

1.身份证、姓名变更,由职工个人持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柜台办理。

2.手机号码变更由单位经办人在单位网厅办理或职工个人下载“手机公积金”APP自助办理。

十二、个人账户冻结和解冻

1.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人信息。

注意事项:

1.有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冻结期和续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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