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委、行署2002年11月2日联合办公会议(阿地决办字〔20002〕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新政发〔20002〕60号)和地区编委《关于成立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阿地机编字〔20002〕29号)批准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县级,直属于行署管理。按照《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方案》(阿地党办〔2007〕16号)要求,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和人员配制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核算、保值和归还;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等。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设置内设机构4个,派出机构7个:
(一)办公室:
1、负责处理中心日常政务和事务;
2、负责文秘、会务、人事工资、职称、培训、档案统计等工作;
3、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4、负责信访、信息、保密、保卫、和督察督办工作;
5、负责对外联络工作,与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6、负责中心的科技广、局域网及微机维护工作,保障业务及数据的运行安全;
7、负责中心固定资产(车辆)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二)资金管理科:
1、负责编制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决算;
2、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算、决算,制定资金运作计划,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3、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个人明细帐的记载工作,核对单位、个人明细帐及银行明细帐;
4、负责对各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及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5、对各管理部财务管理工作及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会计核算业务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6、负责向中心本部、各管理部申请提高和降低缴交比例、缓缴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上报意见;
7、负责对房改资金、住房补贴资金及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核算。
(三)审贷科:
1、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初审、发放、回收工作,对贷款发放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重要情况提出有关建议和措施;
2、负责编制拟定中心住房公积金年度贷款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3、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中心本部、各管理部及委托承办银行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指导、监督、检查;
5、负责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规范化管理和统计工作;
6、负责对中心本部及各管理部的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并提出处理意见;
7、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咨询及信息反馈工作。
(四)稽查科:
1、编制稽查工作计划,开展中心内审工作;
2、负责缴存单位应缴未交、欠缴住房公积金执法工作;
3、会同审贷科对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及法律诉讼工作;
4、负责对本单位、各管理部公积金业务工作、财务运行情况等进行核对、稽查;
5、责中心业务工作需要核实、督察的工作。
(五)派出机构7个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机构7个,分别为北屯管理部、布尔津管理部、哈巴河管理部、吉木乃管理部、福海管理部、富蕴管理部、青河管理部,其主要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遵守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记载本县(镇)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3、负责管理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汇缴及基数的变更审批工作,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银行帐目的核对工作;
4、负责审批管理部所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
5、经中心授权,负责管理部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审查、发放、回收工作;
6、做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宣传工作,加大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不断提高缴交率。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班子
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6名,其中:中心领导3名(主任1名,副县级;副主任2名,正科级),管理岗15名,专业技术岗12名,工勤编制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