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解释: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专项住房贷款
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后补缴以前月度的不算连续缴存;异地转移公积金继续汇缴认定为连续缴存。
贷款种类:
1.期房贷款
2.现房贷款
3.再交易住房贷款
4.拆迁安置房贷款
5.拍卖房贷款
6.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7.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
受理条件: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且缴存账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6.有合法的购、建自住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已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8.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9.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条件,同意管理中心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予贷款几种情形:
1.借款人或其配偶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尚未结清的(含外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
2.借款人家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3.购买非普通住宅或商业用房、车库车位等。
4.购买农村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
5.购买产权有异议房产的。
6.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因存在不良行为,处于禁止贷款惩戒期内的。
7.借款人或其配偶个人信用信息存在以下负面信息之一的:
1)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记录的;2)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的,准贷记卡连续逾期超过180天的;3)自本次贷款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贷款或贷记卡累计逾期6次及以上的,准贷记卡累计逾期次数按照准贷记卡规则达到6次及以上
8.申请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贷款出现逾期则不予贷款,被担保人贷款正常还款后,方予贷款。担保金额60万及以上(含多笔累计额)不予贷款;
9.管理中心其他规定
贷款额度:
1.当前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2.额度与缴存账户余额挂钩: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贷款时预留余额除用于一次性清偿本次贷款不得有其他用途。
3.借款职工提取公积金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购房价值(已付款金额与公积金提取额、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
4.所购房屋用途为普通住宅(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
5.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不包括车库、车位价款)的20%。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首付款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6.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7.以房地产权益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8.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贷款次数:
1.一个家庭只能使用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家庭其中一人和配偶无论婚前或婚后曾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两人合计使用次数或一人使用次数已达到两次使用标准的,第三次贷款均不予受理。
2.一个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可再次申请。
3.一个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因婚姻关系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债务归主贷方,非主贷人一方可再次申请贷款。
4.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纳入使用次数统计。
5.目前第二次贷款利率1-5年为3.025%,6-30年为3.575%(具体根据利率政策调整变动。)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整年数,最短不得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贷款年龄截止法定退休年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
办理流程:
渠道一:柜台办理
1.携完备资料至公积金各市、县管理部受理窗口(政务大厅)或至公积金委托的银行窗口提交办理申请;
2.提取资料齐全、合规的,予以一次性办理完结。对材料不齐全需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待资料补齐后可重新提交办理申请。
渠道二:融合办理(开发商网签推送)
阿勒泰地区区域内购买商品房,职工在开发商处办理购房手续同时可提交贷款申请,开发商通过网签系统自动推送资料至公积金办理窗口或银行代办网点,网签推送的资料齐全、合规的,予以一次性办理完结。对材料不齐全的,职工可以在公积金办理窗口或银行委托办理窗口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理完结。
材料准备:根据办理的种类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具体如下:
个人基本资料(原件) |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 |
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身职工填写单身声明 |
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 |
借款人及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六个月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异地贷款缴存证明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现场授权打印) |
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30日内有效) |
购房类型对应需要的资料 |
本地商品住房(期房) |
(1)商品房预售合同 (2)首付款凭证(收据、发票) |
本地商品住房(现房) |
(1)商品房合同 (2)不动产权证书 (3)契税完税证明 (2)首付款凭证(收据、发票) |
本地再交易住房 |
(1)房产转让合同书 (2)不动产权证 (3)契税完税证明 (4)首付款转账凭证 |
异地再交易住房 |
(1)房产转让合同书 (2)不动产权证 (3)契税完税证明 (4)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5)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不动产权证》 (6)首付款转账凭证 |
异地商品房(期房) |
(1)购房合同 (2)房地产开发商售房专用账户账号证明。 (3)契税完税证 (4)首付款证明 (5)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
异地再交易住房(现房) |
(1)购房合同 (2)不动产权证 (3)契税完税证明 (4)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6)首付款转账凭证 |
拍卖房贷款 |
(1)不动产证 (2)购房合同或成交确认书 (3)首付款证明(收据、发票) (4)拍卖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5)《成交确认书》 |
拆迁安置房贷款 |
(1)拆迁补偿协议 (2)购房合同 (3)首付款证明(收据、发票) (4)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缴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拆迁办证明材料。 |
建造自住住房 |
(1)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准书》 (2)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建委审批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有资质的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报告 |
翻建自住住房 |
(1)《不动产产权证》 (2)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红线图》 (3)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有资质的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报告 |
大修自住住房 |
(1)《不动产产权证》 (2)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有资质的工程预算机构出具的工程概预算报告 |
本地再交易房商转公(本地二手房) |
(1)契税完税证明 (2)《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3)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4)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5)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除外 (6)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
本地商品房商转公(本地商品房) |
(1)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2)契税完税证明 (3)《商品房预售合同》 (4)《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5)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6)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7)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除外 (8)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贷款受理至审批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1个工作日。
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906-12329,投诉电话:0906-12329、0906-12345
办事网点:
请查看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
https://xjgjj.xjjs.gov.cn/altdq/zxjj/bswd.htm
办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