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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商品房商业个人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信息来源: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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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释: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专项住房贷款

贷款申请条件、贷款额度等详见《贷款须知》

贷款范围: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资料准备: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首页及内页(原件)

2.借款人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原件),丧偶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内页或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配偶为华侨身份,提供居住国护照

4.借款人本人名下用于还款的银行借记卡(工、农、建、中、农商、邮储银行一类卡)

5.借款人及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六个月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6.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报告》(30日内有效)

7.《商品房预售合同》

8.契税完税证

9.购房交付全款发票或首付款凭证

10.《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

11.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单

12.商业银行个人贷款账户发放日至今还款明细表

13.商业银行出具对公收款账户证明,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转入的账号、户名、开户行,银行联行号。已向中心备案收款账户的银行除外。

14.本地的自有、共有或第三人在贷款申请所在地拥有的住房抵押,提供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

渠道一:柜台办理或公积金委托代办银行网点柜台

1.职工协完备资料直接至公积金办理窗口或委托银行代办网点柜台办理,资料齐全、合规的,予以一次性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职工可以在公积金办理窗口或银行委托办理窗口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理。

流转:已审批通过的贷款,借款人持柜台出具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书》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2.管理部取得不动产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录入抵押担保信息后,安排放款,流程结束。

资金划转:

贷款资金转入商业银行贷款账户中。

注意事项:

1.住房贷款的主贷人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一致。确定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以商业住房贷款合同、商业住房贷款余额对账单显示的信息为准。

2.贷款人需要用其他住房做抵押置换。

3.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中需载明住房贷款。

4.借款人申请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商业贷款还款逾期认定标准为申请人在归还商业贷款期间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逾期记录,可允许商业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贷款。

5.由于商业贷款置换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周期不确定,贷款受理人员在测算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时,可适当为借款申请人预留出两到三期的商业贷款月还款额。

6.用于设定抵押房屋价值认定,由已在本中心备案的房产评估公司对所设定抵押房屋进行抵押价值评估认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设定抵押房屋抵押评估价值的相应比例。

7.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剩余期限。所设抵押房产剩余使用年限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贷款受理至审批5个工作日,贷款发放1个工作日。

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906-12329,投诉电话:0906-12329、0906-12345

办事网点:

请查看新疆住房公积金网站

https://xjgjj.xjjs.gov.cn/altdq/zxjj/bsw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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