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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惩戒措施(暂行)

信息来源: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01日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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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推进住房公积金诚信建设,防范骗提、骗贷行为,促进地区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称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是指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定确认的,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职工。

凡被纳入失信人员管理的缴存职工,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专门注记,并按有关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

二、 本措施适用于在公积金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缴存职工。

三、失信人员的建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四、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人员管理:

(一)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确认书、预告登记证明、二手房买卖协议、票据、不动产证等资料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

(三)贷款后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

(四)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的。

五、 失信人员的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疑点。在提取和贷款等公积金业务办理或审核工作中,发现有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标注其账户为可疑状态。

(二)调查核实。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部门应通过电话、面谈、上门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查该业务符合办理规定的,应及时撤销可疑标志。

(三)审定告知。公积金中心经过审查,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人员的,应告知相关单位和失信人员管理的相关内容,陈述申辩权利和申辩渠道,留存申请人相关资料;

(四)实施关注和冻结账户。对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人员的,应将缴存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实施账户冻结。关注期内,公积金中心对该单位业务进行重点审查;冻结期内,相关个人账户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五)异议复查。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被告知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诉,公积金中心应认真听取其申诉,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被纳入失信人员管理的缴存职工,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纳入失信人员管理的职工,限制期限为5年。

八、限制期满,符合解除失信人员规定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准予从失信人员中解除。

被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管理的职工,配合、纠正违规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所获取资金,且限制期满不存在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经公积金中心审定后,解除失信人员管理。不满足解除条件的,继续实行下一期失信人员管理。

九、 本措施由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十、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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