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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信息来源: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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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统一贷款业务流程、防范贷款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缴存职工在阿勒泰地区管理中心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地区贷款政策的研究、制定及贷款计划的拟定、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贷款业务的咨询、审核、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定义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并以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的专项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二、“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三、“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四、“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

五、“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在商业银行已申请住房贷款,现申请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六.“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享受公积金中心利息补贴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利息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公积金中心支付。以保证购房者申请贴息贷款享受到与公积金贷款同样的利率优惠。

七、“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连续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新开户后补缴以前月度的不算连续缴存;异地转移公积金继续汇缴认定为连续缴存。

八、“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

九、“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额逐月递减。

十、“区外购房贷款”是指阿勒泰地区缴存职工在阿勒泰辖区外购房而申请的贷款。

十一、“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阿勒泰辖区内购房,并向管理部申请的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个人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借款申请人为购房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须为房屋所有权人方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申请贷款条件:

(一)满足《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第八条相关规定。

(二)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职工及配偶账户余额中留存的金额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倍数且借款人账户当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对于借款申请人曾在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应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给予认可。

(三)职工购买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20%的首付款票据;购买再交易房、拍卖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20%的首付款票据;翻建、大修、建造自住住房的,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20%的费用票据。

(五)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建造、翻建、大修在确权日期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七条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须满足的条件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在申请之日时尚未还清,已结清的不予受理;

(二)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金额的不动产做抵押(需提供其他不动产权做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符合中心贷款办理条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规定

(一)同一套购房手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职工,因购买住房(非同一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属同一套住房的只能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区外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阿勒泰地区内的不动产做抵押,具备条件的地区宜在异地办理抵押手续。

(四)区外购房须对所购房相关信息真伪进行核实,并注明核实方式、核实人、联系方式并办理人员签名;

(五)异地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异地贷款证明(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异地职工缴存证明(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基本情况表)”、“异地职工缴存明细(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明细)”,以上证明及明细30日内有效,通过业务系统可直接查询到的可不提供。

(六)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自主选择以下银行:工、农、建、中、邮储、农商。(注:贷款发放银行和还款银行不是同一银行,跨行资金划转业务下午5点后及节假日不能办理)。职工公积金还款卡必须是一类卡,贷款职工的工资卡最佳。

(七)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

第九条 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 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确定。

第十条 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仅限于本人家庭自住,产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予受理,如出现产权人或配偶外的第三人以上占有产权份额,只能由一方申请贷款。

第十一条 已享受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不能再次申请贷款(以现有家庭成员贷款总次数界定,含夫妻双方各自婚前、离异前贷款次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为他人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贷款出现逾期则不予贷款,被担保人贷款正常还款后,方予贷款。

担保金额60万及以上(含多笔累计额)不予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有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情形,不予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最短1年,最长30年,按整年计算。申请贷款时已过生日期的,贷款期限应减少一年。

第十五条 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的利率执行。在贷款期限内,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

(一)当前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三孩家庭购买阿勒泰地区内住房的贷款额度提高至60万元。贷款额度根据《阿勒泰地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来确定,且与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挂钩: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二次贷款不高于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但不得超过最高限额,贷款时预留余额除用于一次性清偿本次贷款不得有其他用途。

(二)借款职工提取公积金金额与贷款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购房价值(已付款金额与公积金提取额、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总房价)。

(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60%,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在商业银行有贷款的职工申请贷款,月还款额=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每月还款额,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要以借款职工提供的银行贷款还款明细来确认,银行贷款每月还款额无法确认时,按照银行贷款总额根据贷款年限分摊每月还款来计算。

(六)共同人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收入计算标准:

1、共同借款人为正常退休人员、现役军人其收入按相关部门开具的实际月工资收入计算。

2、共同借款人为私营业主,需提供营业执照及近三个月完税证明,完税证明上有明确缴税基数的,工资收入按三个月缴税基数平均数确定。完税证明上无明确缴税基数,实行定额税的,月工资收入按不高于3000元计算;实行免税的,工资收入按不高于2000元计算。

3、单位聘用人员未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开具收入证明同时提供至少近期6个月银行盖章的账户明细清单。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有:房产抵押担保、保证担保、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住房公积金联保、质押担保。

(一)房产抵押担保。由借款人提供个人房产或他人房产做抵押担保。抵押房产的抵押年限应大于贷款期限且符合国家房屋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二)保证担保。经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或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保证担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后转为房产抵押担保。

(四)住房公积金联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其名下同等数额的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五)质押担保。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为借款人提供权利担保。

第十八条 住房抵押设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购买地区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原则上以所购房屋设定抵押;购买区外自住住房的,须以本地区内的不动产(住宅、商业用房均可)作为抵押物,如具备条件的地区宜支持房屋异地抵押设定。

(二)用其它房产设定抵押的,该房屋应不属于拆迁范围且房屋产权没有异议。

(三)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四)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大于贷款应结清日期。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备案登记手续,抵押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六)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七)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九条 借款人以共有产权房屋设定抵押的,须征得其他共有产权人的同意,并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条 由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加房产抵押的,须由房产公司与管理中心签订阶段性担保协议,由房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办理预抵押登记,具备条件后,由房产公司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解除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期间,由房产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全额连带债务清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用住房公积金联保的,以联保人名下同等数额住房公积金做担保,联保人原则上不超过五人。保证期限为自债务履行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满为止。联保人在保证期间不能使用其所担保金额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变更联保人的,新联保人的担保金额不得小于原联保人的担保金额。

第二十二条 联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申请贷款的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不能作为联保人。

4.联保人与借款人不得相互担保。

5.不处于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期间。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可使用国债、银行存单作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质物,出质人可以为借款人也可以为第三人。

2.出质人和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权利凭证和冻结、止付、核押、收押等手续。质物由管理中心或受托银行保管,质权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消灭。

3.质物到期日应晚于贷款到期日。质权设定完毕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需提供的资料均为原件:

  1. 借款人、担保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2. 借款人、担保人已婚应当提供配偶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和婚姻关系证明;离婚应提供离婚证书或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证明(协议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书;丧偶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身职工应当签署借款人单身承诺书;

  3. 借款及配偶近一个月内个人征信报告;

  4. 借款人及配偶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应提供近六个月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应根据不同贷款种类提供如下资料:
(一)期房贷款:《购房合同》(经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备案,下同)、房产公司出具的首付款收据或发票。
(二)现房贷款:《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首付款证明、契税完税证明。
(三)再交易住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房屋买卖合同,
首付款证明(资金划转凭证或转账凭证),契税完税证明。

(四)拆迁安置房贷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首付款证明。

(五)拍卖房贷款:《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或成交确认书、首付款证明、竞拍协议、契税完税证明。
(六)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其他房产设定抵押的,提供原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对账单(30日内有效)、用于设定抵押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
(七)建造自住住房的贷款,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部门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八)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分三级审批,管理部由中心授权负责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同一笔贷款业务相邻业务环节的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完成,且贷款受理和贷款签约工作不得由同一人承担。受理发放过程中各审批人员具体审查责任如下:

一、贷前调查职责。

负责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借款人信誉状况、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担保方式合法性、有效性。

二、贷款初审职责。

(一)负责核实借款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审查购房资料的完整性,借款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资料上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对有明显差别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二)负责核定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期限、利率及贷款金额,测算借款人贷款金额和贷款年限,并保证其准确性;核定贷款额度时,采取就低原则,贷款额度数值保留至千位;

(三)负责审查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完整性;

(四)受理资料的工作人员不能签约贷款合同。

三、贷款审核职责。

(一)负责审查借款人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担保方式、贷款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资料签署是否完备、填写是否完整,各种资料内容衔接是否一致;

   (二)分析借款人信用情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措施等情况,有无明显贷款风险,贷款的发放是否可行。

四、贷款审批职责。

负责审核报送的贷款资料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签署是否完备、额度年限是否准确,评价贷款风险,对有风险隐患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五、贷款签约职责。

负责对贷款受理、审核、审批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贷款合同文本及附件是否齐全、清晰,有无涂改现象,签署要素是否与审批意见、贷款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一致,负责审查借款相关责任人及担保人的身份是否真实有效,贷款合同文本、凭证及相关资料签署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完整性,对签署人身份及资料不符的,有发现并纠正的责任。

六、担保落实职责。

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完整性复核,并负责审查贷款担保落实情况,即:采用抵押形式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含预抵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是否已返回中心;采用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质押凭证是否返回中心或保证金是否在贷款发放前按有关规定交纳完毕。审核完毕后在贷款系统中录入担保信息,将担保权利证明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档案专管员归档。

七、贷款发放职责。

(一)负责审核合同各方当事人是否已按程序完成签字、签章手续;

(二)负责核查借款合同约定的担保是否落实;

(三)负责审查借款合同中贷款收款账户信息应与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信息资料是否一致;

(四)负责审查借款凭证是否准确。

 八、贷后管理职责。

(一)负责逾期贷款的催还,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情况、收入状况、抵押物状况、个人基本信息变化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重大变化等状况有责任发现,并在系统中及时修改;

(二)负责开发企业所担保公积金贷款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的回收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审核时限: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第七章 贷款回收

第二十八条 新申请贷款的职工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本息。正常还款的偿还资金,按利息、本金的顺序回收;逾期还款的偿还资金,按罚息、逾期利息、逾期本金的顺序回收。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或商业住房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每月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含留存的倍数余额)直接冲抵住房公积金月还贷额。

每月对冲还贷的具体时间由管理中心确定。签约顺序为先借款人后配偶。当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可由受托银行从还款银行卡中扣划。

第三十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可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与管理中心一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也可在贷款期间内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对冲还贷协议,并从协议签订后的下一还款期开始执行对冲还款。

第三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可申请取消,取消后次月可再次受理。本中心贷款已签约按月对冲的,可直接办理提前还本业务,无需取消按月对冲业务。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前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银行卡等方式代扣。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结清贷款或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还款金额高出其当月应还本息时,超出部分按提前还本方式冲减本金。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归还最后一期贷款的,应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当期利息,并在归还完当期利息后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终止,解除抵押。抵押人(产权人无法到场,允许其配偶携带婚姻关系证明)领取所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或“预告抵押登记证明”,前往不动产部门解除抵押。

第八章 合同变更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变更规定:贷款变更业务主要包括提前还款、提前还本、还款账户变更、担保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期限变更、等其他变更。

第三十八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可申请办理提前

一次性清偿贷款。

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或归还最后一期贷款的,应按照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当期利息,并在归还完当期利息后再结清剩余贷款本金。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三十九条 提前还本:借款人正常还款一个月后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金,自有资金部分偿还贷款本金的申请次数不限,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

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款的,应在归还完当期贷款本息后再冲减贷款本金,并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同档期挂牌利率重新计算月应还本息额。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不做调整。

第四十条 还款账户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借款人变更合同约定的还款账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原则上变更后的银行卡账户名应与借款人一致,借款人死亡、离婚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或增加还款关联人。

(三)贷款期间,借款人用于还款的借记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可提出申请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担保变更:贷款期间,当保证人无法履行保证

责任或抵押物减值、灭失等原因,需变更原合同约定的担保时,借款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提供或追加新的抵押物的,新的抵押物应按要求进行评估,

新的抵押物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且新的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应长于剩余贷款期限。

抵押物不允许变更为质押物。

第四十二条 房产抵押物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仅支持房产抵押物变更。

(二)借款人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所购的房屋作为置换抵押物的,其评估价值的8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三)使用其他房产置换抵押物的,抵押房产房龄15年以内(含15年)的,其评估价值的7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房产房龄在15年至30年(含30年)的,其评估价值的6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房龄在30年以上的其评估价值的50%应不低于借款金额。抵押物价值不足的不予以置换。

(四)在新抵押物办理完抵押手续后,再办理原抵押物的解押手续。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

(抵押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变更借款人(抵押人):

(一)借款人离婚。借款人协议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和

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公证书;借款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的,应提供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二)借款人死亡。借款人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和公

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且该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证书。

(三)其他规定情形:按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四)申请借款人(抵押人)变更的,审核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变更申请事项已征得原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2、变更后的借款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变更后的借款人原则上应为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所有权人之一。

4、借款人(抵押人)变更涉及变更抵押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办妥抵押变更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贷款期限变更

(一)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贷款展期:

1、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配偶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3、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4、借款人死亡,致使配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5、借款人家庭因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工资及相关收入被冻结或扣划,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6、其他规定情形。

(二)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担保人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并应提交下列符合展期条件的证明资料:

1、借款人失业,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应提供相关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失业证明或领取救济金证明等;

2、借款人、配偶或与其有抚养关系的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伤害,需借款人支付大额医疗费用,致使借款人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相关诊断证明及费用支付凭证;

3、借款人收入明显下降,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降低证明并出具近6个月银行盖章的工资明细;

4、借款人死亡,致使配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同时变更还款人信息。

5、借款人家庭因诉讼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工资及相关收入被冻结或扣划,致使其无力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符合其他规定情形的,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三)申请贷款展期的,审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贷款期限在1年及1年以内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延长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30年。

2、延长期限后,当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期限延长之日起,应按当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计息;

3、延长期限后,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或质物到期日;

4、担保人应已同意延长期限。

(四)经审核同意办理贷款展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原合同当事方签署关于贷款展期的书面协议,并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展期后的贷款剩余期限、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

(五)贷款期间内,当借款人需要缩短贷款期限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申请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审核借款人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经审核同意办理缩短贷款期限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根据贷款当期余额、还款方式,按贷款期限缩短后的剩余期限和利率确定并告知借款人新的还款计划。贷款缩期的不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证变更。

(六)申请贷款缩期的,审核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职工在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需缩短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的。

1、服务条件:

(1)在申请贷款缩期前一年内完成部分提前还款,且提前偿还的金额不少于1万的;

(2)无贷款逾期记录、贷款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

(3)变更前的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

(4)能够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抵押不动产已将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2、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积金正常缴存,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或限制使用;

(3)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共同借款人账户状态不正常的,不计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缩期后的总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不含一年)。

4、满足公积金中心和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

(3)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登记证明原件;

(4)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收入情况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共同借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能够反映其真实收入的有效证明材料);

(5)个人申请以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借款人变更借款期限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

(七)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发生变更后,管理部需将变更时有关补充协议的书面材料存入贷款档案。

1、贷款期限变更申请资料、审批资料。

2、变更后的贷款合同资料。

3、变更后的不动产抵押权证。

第四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的抵押物或质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置抵押房产的其他费用或处置质物的相关费用。

2.扣除抵押房产应缴纳的税款。

3.归还所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和逾期罚息。

4.归还担保人代偿的逾期贷款和罚息。

5.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或质押人。

第四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时,不足部分由担保人负责代偿,担保人代偿后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四十七条 其他变更 :贷款期间,当借款人通信地址、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更时,借款人应及时进行变更办理。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建立贷款动态跟踪机制,及时掌握借款人资信变化和抵(质)押物的价值变动情况,以及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和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九条 贷款催收管理

(一)贷款发生违约后,应及时开展相应催收工作,并根据催收结果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贷款催收管理应结合贷款违约程度、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采取短信、电话、信函、实地、律师函或司法诉讼等方式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追偿,并形成催收记录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预抵押担保贷款,在取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后,要求开发商负责协助购房人(借款人)在三个月内将预抵押登记证明变更为正式抵押权证,并移交给中心。

第五十一条 贷款发放完成后,管理中心应对借款合同、抵押契约、购房合同协议等进行纸质归档,其他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第五十二条 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资料的收取录入、整理移交、保管使用、借出退还等全过程工作应开展有效的管理手段并建立管理制度。

(二)各项贷款业务的相关资料及其他必要资料等贷款实体档案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三)贷款电子档案资料管理,应确保贷款电子数据与其对应的贷款实体档案记载信息一致。

(四)贷款档案应存放在档案室中,对于“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权利质押证明”等重要物品及单证,应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或保险柜进行存放,并应定期检查,不得遗漏或丢失、毁损。

(五)贷款实体档案应保管至贷款还清后至少五年,经鉴定无未了事项后可销毁,贷款实体档案销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审批、监销;贷款电子数据档案应永久存储。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在送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解除押抵(质)押物时,必须留有书面记录。

第五十四条 其他规定

  1. 签订合同实行面签制度;

  2. 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前往中心签定借款合同;

  3. 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担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管理中心办理签字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在外地不能到场签字的,应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签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名均有效,如签委托人名需括号附注被委托人代签);

  4. 签订借款合同后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或预抵押登记手续并交至中心各管理部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5. 超过规定面签、办证时限的,中心有权予以退件。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政策调整的以调整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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