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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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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1日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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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符合提取条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职责

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政策的研究、制定、提取计划的拟定、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工作,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提取业务的查询、审核、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本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身份和提取资格进行确认,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可分为部分提取和销户提取两种。

申请人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除申请使用公积金偿还贷款以外,均不得再申请其他任何提取业务。销户提取业务中作为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解除担保人身份后方可提取。为其他贷款职工提供公积金联保的联保人,公积金质押金额以外的账户金额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正常申请提取。

第五条 相关定义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按照规定部分或全额提取本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消费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住房消费方面的提取。

三、“非住房消费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用于离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非住房消费提取。

四、“按月对冲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简称“按月对冲还贷提取”):是指职工在取得自住住房贷款后,申请按月使用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对冲每月贷款本息金额的提取。

五、“部分清偿购房贷款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公积金余额,用于部分偿还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金、本息的提取。

六、“一次性偿清购房贷款提取”:是指缴存职工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公积金余额,用于一次性清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

七、“租赁住房提取”:是指缴存职工和配偶在工作地无自住住房,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申请支付房租费用的提取。

八、“异地购房提取”:是指阿勒泰地区缴存职工在阿勒泰地区辖区外购房的提取。

九、“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十、“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

十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中的贷款类型必须为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本息余额(销户提取):

1.离休或退休的;2.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状态满六个月且未在异地开户缴存的;3.出境定居的;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限最长不超过 5 年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 ),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申请: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可申请:购买拍卖住房,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之日起可申请: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 (协议)之日起可申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之日起可申请;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且在工作地无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4.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八条 符合销户提取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账户内存储余额本息,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符合部分提取的有关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按规定 5 年提取时效内可提取5 次(每自然年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购房金额或建修房费用。

(二)按月对冲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按月对冲贷款本息。

(三)部分清偿购房贷款本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次数每年不超过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金余额。

(四)一次偿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余额。

(五)按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还款额。

(六)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工作地无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多子女家庭(2个或以上孩子的家庭)职工租住住房用于自住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的,月租金高于1500元的按最高提取额度每月1500元标准提取,月租金低于1500元的,据实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补充,提取申请人在租赁自住住房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以系统办理提取日期为界定)。

(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须在项目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后,按照个人实际出资金额可提取一次。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第十条 职工符合提取条件但本中心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时,应优先偿还,偿清贷款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再按相应提取条件申请提取余额。

第十一条 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或退休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缴存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离职证明文件;

(三)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出境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注销原因为出境定居);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银行卡;

4.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

(五)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开发商售房账户证明或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经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异地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网签合同备案证明;

5.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增值税发票;

(六)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

5.房屋买卖合同或契约;

6.契税完税凭证;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部门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7.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八)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

5.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或缴款票据(银行进账单)和拆迁办证明材料;

(九)购买拍卖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购房人为提取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5.契税完税凭证;

6.不动产权证;

(十)租赁自住住房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职工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

5.《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6.多孩家庭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十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婚姻关系证明;

4.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不动产权证;

5.加装电梯协议;

6.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

(十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资料:

1.清偿本中心及自治区以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2.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自治区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

(5)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借款人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须提供还款计划单;

3.部分或一次性偿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自治区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

(1)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3)借款合同;

(4)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或借款人近一个月内的个人征信报告;

(5)银行账户证明或个人银行卡;(首先选择转入银行账户,转入不成功的转个人银行卡)

4.按年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本中心以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贴息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报销制)

(1)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银行卡;

(3)提取人为借款人配偶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借款合同;

(5)30日内的贷款余额对账单(能反映年还款数据的)或还款明细。

第十三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指身份证明材料按以下规定执行: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作为监护人提取的,应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和监护人证明材料。

4.作为受托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委托人)和提取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资金转入提取受托人或其他人银行卡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材料。资金转入提取申请人(委托人)银行卡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模板,网厅可下载)。

附注:1.夫妻双方购房提取公积金时配偶方电子档案只需要点击提取业务档案查看即可共享(不包含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提取凭条),无需重复扫描。

2.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系统中可查询到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留存《异地还款明细》即可。

第五章 提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提取申请日期的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申请日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可申请。

2.购买再交易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之日起可申请。

3.购买拍卖住房,自取得拍卖住房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可申请。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自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之日起可申请。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可申请。

6.提取有效期限为上述购建房可申请之日起2年内。

(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2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资金划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住房消费类提取,具备条件的,资金应划转至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资金监管账户,不具备条件,资金划转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商品住房,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购买异地商品住房,转入开发商售房账户中),全款已付清的(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三)购买拍卖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五)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六)租赁住房,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七)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转入还贷银行相应账户或申请人银行账户中;按年提取一年还款额的,转入申请人银行账中。

(九)注销个人账户的,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六条 除夫妻关系以外共同购买住房的,按照所占产权份额比例来确定各自所承担的房款,以此核定提取额度。产权份额不明确的按签订购房合同人数均分。

第十七条 因缴存单位破产、改制、撤销、解散的职工封存账户,封存满三年且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管理部核实后,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进行销户办理。

第十八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封存账户,封存满三年且无法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的,提供工作证、工资凭证、退休证、社保清单、失业证等任一材料,可做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材料进行销户办理。

第十九条 申请提取死亡职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有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须首先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不需要提供公证书;没有公积金贷款的,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无须公证。只需所有继承人到场签字按手印,并承诺由某一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其他按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如有某些继承人确实无法到场,也可按照此方式办理,但要求到场的继承人必须承诺承担因提取该笔住房公积金方式继承纠纷的一切责任),需填写《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公积金提取(小额)审批表》和《承诺书》(模板附后)。

第二十条 购买异地商品房提取,管理部柜台综合岗人员须进行核查,登记核查情况并签字,与购房合同一并进行档案扫描。

第二十一条 2021年1月1日起本中心发放贷款的,提取职工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的预留余额不得进行月对冲和部分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一次性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职工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系统中按年进行签约,以主借款人签约为主,配偶亦可签约。签约前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留存至少6个月的缴存余额,可用于后期还贷。签约划扣金额不得大于月还款额且不超过月缴存额。签约期默认为1年,到期后自动解约。签约后即转入申请人银行帐户中,次月起每月25日转款。签约期间如产生逾期还款将取消按月提取还款业务,待正常还款后可申请再次签约。签约期间申请人偿清贷款的,须向中心办理解约。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购房地管理中心通过“全区通办”办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的,购房地管理中心可按购买本地新建自住住房提取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二十四条 提取职工须提供正常状态下的银行卡(一类卡),现阶段可使用工、农、建、中、农商行、邮储银行六家银行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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