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阿勒泰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阿勒泰地区内各汇缴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三条 职责
阿勒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中心授权各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具体包括:缴存单位登记、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汇缴、补缴、缓缴、变更、封存、启封、转移、注销的查询、受理、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 相关定义
一、“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等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缴存”是指单位将单位负担的和代扣代缴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的行为,包括汇缴、补缴等。
三、“缴存基数”是指用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数额。
四、“缴存比例”是指用以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比例。
五、“汇缴”是指单位按月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总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六、“欠缴”是指单位少缴或未按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七、“缓缴”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时限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八、“补缴”是指单位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归集专户,并由中心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九、“封存”是指因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等原因,职工个人账户变更为暂停缴存状态。
十、“启封”是指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恢复为缴存状态。
十一、“同城转移”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同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不同单位之间的转移。
十二、“异地转移”是指职工个人账户及其住房公积金在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单位之间的转移。
第二章 缴存范围、工资基数构成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 缴存范围
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单位包括: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六条 缴存工资基数构成
工资基数的确定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的项目为依据。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 归集相关规定
一、单位开户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设立单位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一个缴存单位宜开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2.单位名称应唯一。
3.单位统一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三)单位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地址、单位设立日期、邮编、发薪日、经济类型、所属行业、隶属关系、组织机构类型、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银行账号、法人代表姓名、法人代表证件类型、法人代表证件号码、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启缴年月、受托银行名称、单位缴存类型、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经办人证件类型、经办人证件号码、经办人姓名、经办人手机号码等经办人信息。
二、缴存人登记
(一)单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缴存单位对新增缴存人信息录入及账户开设登记业务,不需要审批。
(二)设立个人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2.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如已在其他单位开设个人账户的,应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3.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中心当年最低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中心当年最高缴存基数。
4.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时,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核定。
5.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6.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且符合本条第2、3、4款的规定。
7.销户未满一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再次开户。
8.身份证号码应唯一。
9.手机号码应唯一。
10.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应唯一。
11.单位如存在已完成汇缴核定但资金未分配的情况,应先完成资金分配后再开设个人账户。
(三)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婚姻状态、手机号码、职务、职业、职称、学历、个人缴存基数等信息。
三、缴存基数
(一)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的职工,基数标准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城镇个体工商户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由缴存人在本地区基数上限与基数下限范围内自主申报。
(二)基数上限:最高不高于阿勒泰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三)基数下限: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四)基数调整
1、调整次数: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每年允许调整一次,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不再核定缴存基数。封存职工不调整基数。
2、调整时间:缴存基数应在每年7月进行核定。
3、调整要求: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的单位,自行在网厅上办理缴存基数变更;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厅的单位,在所在市、县管理部自助服务机上办理缴存基数变更。
4、因客观原因需调整职工缴存基数的,缴存单位可提出调整申请。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核定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账号、职工姓名、个人账号、缴存比例、调整前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等信息。
四、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高于12%,且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未经批准,单位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仅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时进行调整,其余时间不做调整,因特殊原因需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除外。
(二)缴存单位确因经营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按原缴存比例继续为职工汇缴的,可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管理部审核报中心归集科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时,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申请不予审批。降低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壹年,超过壹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单位可通过网上业务大厅、柜面提交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五、汇缴核定及汇缴
(一)缴存单位应逐月进行汇缴核定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单位在缴存当月住房公积金前,应先进行汇缴核定。汇缴核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汇缴核定应逐月进行。
2.进行汇缴核定前,应先完成在途人员变更业务。
3.如存在已核定完成但未完成资金分配的,应先完成资金分配。
4.汇缴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5.签订资金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业务。
(三)汇缴核定业务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
(四)汇缴核定完成后,缴存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汇款等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自主缴款,也可委托银行以代扣代收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缴款。缴款人数、金额应与汇缴核定的人数、金额一致。
(五)管理中心应按约定扣款时间向银行发送扣款信息,包括单位名称、付款账户信息、汇缴业务流水号、扣款金额等。
(六)管理中心收到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一致的,直接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大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按汇缴核定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实际缴存的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3.单位实际缴存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小于单位汇缴核定金额的,实际缴存金额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可签定委托收款协议,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自动收款。签订托收协议的缴存单位,应在约定日期前完成汇缴核定,管理中心在约定时间对缴存资金进行收款。收款失败或无法实现自动收款的,缴存单位可进行自主缴存。
(八)委托收款协议应包括以下信息:单位基本户开户行、基本户银行账号、单位基本户账户名称、约定扣款日、协议生效日期、联系电话、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名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号、委托协议号码、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等签约信息。
(九)委托收款协议应进行纸质归档,其他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六、缓缴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缓缴。
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
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申请缓缴期前应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记录。
2.单位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
3.缓缴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缓缴。
(二)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不认定为欠缴,单位可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三)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到期后补缴的应认定为连续缴存,未补缴的应认定为单位欠缴。
(四)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管理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或反馈未批准原因,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七、补缴
(一)发生以下情况时,缴存单位可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向管理中心提出补缴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1.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3.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4.其他经管理中心认可的补缴原因。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应符合以下规定:
1.补缴起始年月不得早于单位成立日期或职工实际入职日期,补缴截至年月不得晚于业务办理当月。
2.补缴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应正确。
(三)单位办理补缴申请时应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信息:个人账号、补缴原因、补缴起始年月、补缴截至年月、补缴金额。
(四)管理部批准补缴申请后,缴存单位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汇款等方式向管理中心归集专户缴款,实际缴款金额应与补缴申请金额一致。
(五)管理中心收到缴存单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款项后,应按下列规定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单位实际补缴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与单位补缴申请金额一致的,按补缴申请信息计入个人账户。
2.单位实际补缴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大于补缴申请金额的,按补缴申请信息计入个人账户,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3.单位实际补缴金额和单位归集暂存款金额的合计小于补缴申请金额的,实际缴存金额可退回单位或记账到该单位的归集暂存款中。
(六)单位已按规定比例、基数正常汇缴的不得再办理补缴。
八、账户封存、启封
(一)单位账户封存与启封:
1、封存:缴存单位因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所属管理部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逾期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经灭失的,经中心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单位账户封存手续。单位账户封存后,其账户下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一并在原单位封存。
2、启封: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封存后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须办理启封。
(二)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
1、以下情况单位应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职工退休、退职的;职工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定居的;工作调动;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2、单位应在与职工中断工资关系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应在当月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3、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等原因,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尚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三十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职工符合提取、转移规定的,申请提取或者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4、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个人缴存状态变更业务时,单位或职工本人应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
5、封存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三)单位与职工中断或恢复工资关系的,应通过互联网、政务平台、柜面等方式办理个人账户缴存状态变更手续,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九、个人账户转移
(一)因工作变动调入现工作单位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二)新单位与原单位在同一地区的,新单位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不在同一地区的,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在收到职工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来的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信息表,并通过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办理转移手续;不符合转出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反馈具体原因。
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管理中心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接续联系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转入地管理中心。
(三)由异地转入当地管理中心的职工,转入单位应先为职工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再由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职工原单位所在管理中心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待收到转出地管理中心的资金并核对无误后,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如核对不一致,应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反馈有关情况。
(四)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现单位所在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管理中心核实后应予以办理。
(五)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业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原缴存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在转入地管理中心稳定缴存半年以上后方可办理异地转移手续。工作调动的,可直接办理异地转移业务。
2.职工在转出地管理中心不存在未办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职工在转出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状态应为封存。
4.如职工存在多个账户,应合并转移。
(六)单位办理同城转移业务,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办理异地转移业务可通过柜面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第八条 信息变更登记
一、缴存单位信息变更
(一)单位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在单位网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符合办理条件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电子归档。
(三)单位信息变更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名称应唯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则上应唯一。
2.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基本账户银行账号、基本账户银行账户名称、法人代表姓名等重要信息变更应经操作岗、审核岗双岗操作,且操作岗、审核岗人员应分离。如单位已签署托收协议,信息变更后应重新签订协议。
二、缴存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或在手机APP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姓名、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信息变更只能通过柜面经操作岗、审核岗双岗操作办理,且操作岗、审核岗人员应分离。
第九条 单位注销登记
(一)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缴存登记。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二)单位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无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或单位已清算完毕。
2.单位账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停缴手续。
3.单位账户内不存在归集暂存款。
4.单位账户内没有职工个人账户。
(三)单位注销证明材料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四)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2.管理中心应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五)单位应通过柜面提交注销缴存登记申请,资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应实时办结,并对业务资料进行纸质归档。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五章 个人账户冻结、解冻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对人民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进行冻结。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办理个人账户冻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本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不予冻结。
2.冻结期和续冻期最长均不得超过1年。
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关于建立全区住房公积金执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冻结期满后应自动解冻,提前满足解除冻结条件的,管理中心可提前办理。
第六章 错账调整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管理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错账调整。
(一)单位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提供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并对单位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中心对单位错账调整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并向错账调整涉及的职工核实;
3.审核通过的,中心根据单位申请进行错账调整操作。
(二)中心发起错账调整的,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中心错账责任人填写错账调整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错账事由、调整事项及金额,并对造成汇缴或补缴错误的原因进行说明;
2.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错账调整手续,并告知错账调整涉及的单位或职工。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的单位、职工和其他当事方。
第十六条 错账调整金额不能大于账户余额。如账户处于冻结状态,调账金额应不影响冻结金额。如账户存在未办结的业务,应等待业务入账后再办理错账调整。
第七章 办理程序及提交资料
第十七条 办理方式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方式为中心柜台、政务平台、单位网厅和手机APP等,具体受理业务为:
柜台受理业务:所有归集业务。
单位网厅受理业务:单位信息变更、年度基数调整、调入基数调整、汇缴、补缴、缴存人登记、缴存人信息变更、缴存人状态变更、缴存人单位调整。
手机APP受理业务:缴存个人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办理程序
一、柜台程序
(一)单位经办人或缴存人向管理部提交资料;
(二)管理部综合岗受理,并在系统中录入信息、扫描上传档案资料;
(三)管理部复核岗对资料信息复核;
(四)审核通过,资金入账或信息修改完成。
二、单位网厅程序
已签定《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使用协议书》的单位经办人在网厅系统录入相应业务信息,并扫描或上传相应附件档案信息资料;
管理部对网厅上传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资金入账或信息修改完成。
三、手机APP程序
(一)缴存人在手机APP上提出信息变更申请,并上传相应资料;
(二)管理部对缴存人上传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信息修改完成。
第十九条 提交资料
公积金中心经单位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相关资料信息的,无需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一、单位开户申请资料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2.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二、缴存人登记资料
1.《住房公积金职工汇(补)缴清册》;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汇(补)缴资料
汇(补)缴有人员变动的提供《汇(补)缴变更清册》;
四、个人账户封存与启封资料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解除劳动合同书、退休文件(退休证)、死亡证明、调动文件等。
五、缴存人基数调整资料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
六、个人账户转移资料
(一)同城转移(提取业务模块操作)
1.个人账户转移证明;
2.《汇(补)缴变更清册》。
(二)异地转移(暂按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
1.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
2.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
七、缴存单位信息变更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注销)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八、缴存人信息变更资料
1.《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个人身份证;
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4.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九、缴存单位比例变更资料
1.单位提高(降低)比例的申请报告;
2.降低比例的: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缴存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十、缴存单位缓缴/解除资料
1.单位开具缓缴/解除申请;
2.经公示后的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原件。
3.缓缴:缴存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
十一、单位注销资料
(一)单位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注销)登记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登记的文件等;
3.经办人身份证。
(二)管理中心直接办理注销单位缴存登记的
1.管理中心应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取得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有关证明;
2.管理中心出具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情况说明。
十二、签约或解除委托收款协议资料
1.委托协议书;
2.经办人身份证
3.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签约时提供)。
十三、个人账户冻结/解冻资料
1.冻结: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解冻:执法部门冻结的需执法部门出具相关解冻证明,中心冻结的需中心出具相关解冻证明;
3.执法人员工作证。
十四、错账调整资料
错账调整申请表。
十五、退未分配资料
退未分配款申请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如遇政策调整的以调整政策为准。